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 原告 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毛村组 X 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被告 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 XX 号,身份证号:XX(系贵 CXX 号货车驾驶人) 被告 XX,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 号 ,身份证号: XX,联系电话: XX (系贵 CXX 号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遵义市 XX 运输有限公司 (组 织机构代码 XX) 地址:遵义市 XX 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电话:XX(系贵 CXX 号货 车挂靠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 地址:遵义 市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负责人 XX,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XX XX XX 诉讼请求一、 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XX 元。 (详见索赔清单)二、判令被告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 分,原告 XX 驾驶二轮摩托 车从汇川区高坪镇李村坎往高坪镇方向行驶至岩口路段时,与被告 XX 驾驶的贵 CXX 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XX 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汇川区交- 警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 XX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 负主责、XX 负次责。 原告 XX 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 XX 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住院时间 从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止,共计 145 天。经医院诊断为:1、双小腿皮 肤软组织坏死伴感染;2、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3、右腓骨远端骨 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12 年 7 月 6 日,原告 XX 经 XX 医学院附属医院 司法法医鉴定中心评定伤残 达十级; 双小腿广泛 瘢痕遗 留需后续治 疗费 20000.00 元。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功能丧失 10%, 已不能从事正常 的体力劳动,故依法主张 2 万元精神抚慰金。经了解,贵 CXX 号中型自卸货车系 XX 所有,挂靠于 XX 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 万元)等险种,保 险期限从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被 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感!此 致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索 赔 清 单 1、医疗费:90846.90 元;2、 续医费:20000.00 元;3、交通费:2000.00 元;4、误工费:71 元/天×687 天 =48777.00 元(按2011 年度贵州建筑业标准 26039.00 元/年,即71 元/天计算, 从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 2012 年 7 月 5 日止,共计 687 天) ;5、护理费:61 元/ 天×145 天×1 人=8845.00 元(按 2011 年度贵州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 22243 元/ 年)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 元/天×145 天=4350.00 元;7、营养费:40 元/天×145 天=5800.00 元;8、司法鉴定费:1200.00 元(伤残鉴定、续医费鉴 定) ;9、伤残赔偿金:4145.35 元/年×20 年×10%=8290.70 元(按 2011 年度贵 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45.35 元) ;10、精神抚慰金:20000.00 元。以上合计: 250109.60 元 应获赔金额: [89112.70 元+10000.00 元] (交强险内) +[250109.60 元-89112.70 元-10000.00 元]×70%(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204810.53 元 典型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doc2016-05-21 17:31 | #2 楼原告:郭某,女,汉族, 40 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被告:王某, 男,汉族,45 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66588.25 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 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 实与理由 2015 年 12 月 25 日 7 时 40 分, 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 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 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 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5 年 3 月 26 日在锦 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 93 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 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15 年 3 月 28 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 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 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 23000.00 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 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起诉状格式(交通事故)原告:王×,女,汉 族, 生于 1954 年 3 月 25 日, 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 兰州市××路×× 号 101 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 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 672 室,被告: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李×住所:兰州市××路××号。邮编: 730030 电话:××××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二、判令被 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10000元;三、 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6000 元;四、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 年 4 月 1 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 上班途中, 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 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 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 体多处受伤, 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 人民医院治疗, 经门诊诊断, 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 左颞顶头皮下血肿、 压痛、 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 告无责任(见证据 1)。原告又于2015 年 6 月 18 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 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 十级伤残” (见证据 2)。又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 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 医院于 2015 年 5 月 9 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