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健全医院管理体系,明确医院与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双方的利益,加强人事 管理和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医院效益, 依据政府相关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正式录用的员工及试用期内的试用人员。 医院聘用的其他人员可参照 执行。 第二章 录用管理 第三条 本医院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实行招聘制。医院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与录用员工 签订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 年的试 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由医院董事会聘任的医院高级管理人员,其 试用期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医院各科室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用人需求;人事科负责编制人事招聘计划,制 定具体的人事招聘工作方案,发布招聘信息, 组织人员初选、面试等工作;应聘人员应如实 填写应聘登记表,正式录用前要填写《员工入职申请及审批表》 ,并提供和出示本人身份证、 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医院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应经董事会批准。员工入职需经用人科室负责人及科 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新录用员工于报到之日应向医院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 职(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并填写《员工登记表》 。 第七条 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医院可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以欺诈手段与医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 体检不合格的; (三) 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四) 不胜任工作的; (五) 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义务连续或累计时间超过5 天以上的(因公受伤除 外) ; (六)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达到严重违纪行为标准的; (七)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入职到岗达3 天的。 第三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考勤与请假管理 第八条 医院按国家规定实行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5 日、每周40 小时,实行上、下班 按指纹考勤管理。需值夜班科室每月应向医院提交值班表。 第九条 医院安排员工在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日放假休息,少数民族假日按国家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加班 (一) 医院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妥善安排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的,须经院领导批准。加班应从严审批,除非十分必要, 不得安排。 (三)经批准的加班,医院根据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倒)休。 第十一条 员工应按医院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无故请假、 中途擅离职守;员工在上班期间因公外出,应先向直接上级报告,获批后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 迟到、早退 在医院规定的上班时间开始后10 分钟(含)内仍未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在医 院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第十三条 员工请(休)假管理详见医院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经批准后执行的假期。 (二)病假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给予的医疗期, 从员工病假 (病休)时间开始累积计入医疗期。 (三)年休假 1、年休假为国家规定,根据员工工作年限设定的带薪休假。 2、年度休假施行员工本人预报申请,并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如确因工作需 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医院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年休假当年度有效,分段休息,员工自愿不休年休假的,可用来抵补病假、事假。 (四)探亲假 凡在医院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 其配偶不在河南省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享 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在同省范围内,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五)婚假 员工凭结婚证书给予婚假,符合初婚、晚婚条件的(男满25 周岁、女满23 周岁)按国 家规定增加奖励假。 (六)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或者祖父母、 岳父母、 公婆、 兄弟姐妹死亡,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丧假。 (七)产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八)工伤假 指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 在此期间工资照发。工伤假期就是指员 工发生工伤,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均应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并按审批 权限经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员工请病假一次在3 天(含)以上的,须提供 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一) 员工不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 (二) 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勤的; (三) 以谎报、伪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的; (四) 超假未归的; (五) 在请假期间为其它单位工作或提供有偿劳动的; (六)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请假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 医院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二)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医院和员工各执一份。 (三)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医院将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试用期、见习期规定 (一)医院对新录用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3 个月的试用期。对特殊人才,经院长办公会 研究可免除试用期。 (二)各用人科室应在试用期满前10 天对该试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转为 见习期人员或正式员工。对业绩突出的,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可缩短结束试用期。 (三)对考核不合格或具有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四)需经见习期的人员,见习期为1 年(含试用期) 。 第十九条 医院为员工提供技术培训的,应双方签订 《培训协议》 ,就服务期限、双方的 权利义务、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医院将与之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就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条款、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及劳动 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医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 (二)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医院可与员工协商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 (三)当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医院有权变更其劳动岗位及相应的劳动报酬, 员工 应予以服从医院安排: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 岗位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 医院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 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按此条款 解除劳动合同: 1、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