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级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及记录
公公司司级级三三级级安安全全教教育育内内容容及及记记录录 时间:地点: 主讲人: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教育内容: 为了提高我们项目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认识, 进一步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 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对法制观念认识及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 纪律,了解目前安全生产形势和以往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从事故中应收取 教训,了解事故发生后应如何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等和大家共同探讨 学习。通过这次学习希望项目全体员工能从理论上、思想上认识我们社会主义 经济体制下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从而增强自我保护, 保护别人的责任感, 增强群防群治,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观念,下面就从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学习探 讨。 一、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劳动安全法规。 1、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牵系着千家万户,安全事 故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家庭的幸福,党和国家历来十 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1985 年 1 月由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确定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并被写入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议,方针要求: 全国各行各业的领导和职工,在组织指挥,从事劳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这就充分体现国家关心我们人民 群众,爱护劳动者的具体体现。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安全生 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在经济建设,科技研究,社会 生活,财贸经营过程中,要求组织者、指挥者、管理者和直接参与生产劳动, 社会实践的人们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自觉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解决安全问题,保证 劳动者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同时,广大职工必须确立安全意识,在生产 活动中事事处处注意安全,维护安全。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 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任何生产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关键是将工作立 足点纳入“预防为主”的轨道, “防患于未然”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加强广大职工的安全 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生 产技术水平。 2、国家劳动安全法规。 安全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条 件的改善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早在 1922 年,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劳动 法大纲》 ,1931 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中央工农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劳 动法》都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条款, 1949 年 9 月通过的《共同纲领》提出了劳 动安全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历届宪法中都包含有劳动保护的内容,党和国 家对安全生产一贯是十分重视的,到目前为止,从根本大法——宪法到专业性 法规,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等系例的安全法规,这些法规对我国的安全生产起到 了巨大的作用。 由于有关劳动安全的法规种类很多,择要简单介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 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 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 ,国家发展劳 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劳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 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有关劳动安全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六章规定了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事项,例如: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是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用 人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劳动伤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 36 条规定:建安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制。 第 46 条规定:关于建立培训制度和加强对职工安全卫生的教育,未进行 曲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 51 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 (5)国务院56 年 5 月 29 日发布(56)国议字第40 号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 程》 、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之事故报告规程》的决 议,也就是安全的大规程, 《决议》中指出:有的企业还没有认真的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在检查和布置生产工作的时候,常忽视检查和布置安全工作;有 的企业非但不去积极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 甚至错误地将安全技术措 施经费移作他用;有的企业只片面强调完成生产任务,不注意工人的安全和健 康,滥行加班加点;有的企业反“打破常规”错误的理解为可以不要操作规程, 个别基层领导甚至带头违反规程,冒险作业;有的企业在发生伤亡事故后,缺 乏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和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这是对工人群众利益漠不关心 的官僚主义态度,是根本违反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原则。 (6)2002 年 11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 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三十六条, 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层,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作业性质、 环境变化和作业场所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都作出了具体明确 的规定,并重视安全资质及教育培训的结果,这些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原则,对提高当前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中规定员工的八大权力和三项义务。 1 、知情权○ 2 、建议权○ 3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4 、拒绝权○ 5 、八大权力:○ 6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力○ 7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紧急避险权○ 8 、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力。 1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三项义务:○ 2 、从业人员应当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