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企业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区域内设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定了相 关管理谷底,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企业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 您有所帮助。 企业治安保卫管理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秧序,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人 身安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企业必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企业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严格管理、 保障安全的原则,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预防和制止 违法犯罪,预防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本企业内部安全与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治安保卫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权分工,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治安 保卫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人。 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应根据本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对企业治 安保卫工作的要求,组织制订和落实内部各项治安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对企业治 安保卫工作的要求,组织制订和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企业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保卫工作管 理人员。不设置保卫工作管理机构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 企业可组建护卫队、消防队,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报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 行业组织备案。 第九条 企业保卫工作管理机构、专(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在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人 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及本企业制订的治安保卫 工作制度; (二)制订安全保卫措施,组织落实安全防范工作; (三)检查、考核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分析本企业安全防范情况,提出改进治安防范工 作意见; (四)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在企业发生的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在企业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暂住人口和职工住宅区治安工作; (七)处理发生在本企业有关危害治安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理的行为; (八)受理职工对危害企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九)组织职工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护卫、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条 企业护卫人员的产要职责: (一)守卫门户和要害部位; (二)巡逻检查; (三)执行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和护卫人员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现场,有制止违法 犯罪行为或将行为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后,不得对行为人实 施殴打、侮辱、关押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企业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第三章 防 护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治安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层、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并 参与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三条 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建立和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 患,应及时消除。 企业接到公安机关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掌管重要机密和生产、经营指挥决策,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重 大影响的部位和关键环节,列入要害部位防护范围,并报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 业组织备案。 要害部位必须落实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指定治安保卫责任人; (二)建立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设置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所必需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 (四)组织值班护卫。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病 毒载体和有害菌种,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企业的财物管理,必须采取下列防骗、防盗、防抢、防火措施: (一)同外部经济往来,应核对当事人的证件、委托书、资金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的履 约能力情况; (二)现金、有价票证约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存放部位应安装防 盗设施及技术防范报警装置; (三)物资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收发,领退、核对的日清月结制度,物资仓库应安装防 盗设施、配置完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贵重物品及危险品的保管、运输,除应安装防火、防盗 报警装置外,还应制定防抢的应急方案。 第十七条 金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使用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 设施和装备。 企业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各金融单位在新网点建设或旧网点改造施工前,须将营业用房和营业场地的安全防护 设施设计方案和图纸报上一级金融单位提出意见,再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安全合格证书,方可启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核对身份,造册登记,并交保卫部门备查。职工上岗前, 应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 企业选配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严格考查,按照专业知识技能与思想道德表 现并重的原则,择优录用。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二十条 企业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在职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裁定 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以及被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员,进行监督、考查和教育,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通报其表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进入他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施工一个月以上的,应与该企业签 订治安保卫责任合约,并根据需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接受该企业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专 (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施工场所有易燃棚架或其他危险物品的,施工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租或转租场所供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各方应将生产或 经营项目、场所范围、租赁期限等事项,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如下规定承担租赁场所范 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一)场所整体现租或转租的,由承租人或受转租人承担; (二)场所分散出租、部分出租或转租的,由出租方承担; (三)场所整体承租后,又分散转租或部分转租的,由转租方承担。 企业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不承担场所整体治安保卫责任的承租方或受转租方,应与出租方或转租方签订治安保 卫责任合约,并接受其对租赁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妨碍、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毁企业财产,侵害企业负责人 或其他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人,应对其进行劝阻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应扭送公安或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 组织处置、抢救工作。 企业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 关或公安机关报告。 企业对内部矛盾引发的不安定问题,应及时疏导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