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引
附件 5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纳入全 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 2013 至2015 年度温室气体排 放报告及补充数据实施核查工作。 二、核查工作原则 核查机构在准备、实施和报告核查和复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客观独立 核查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受核查方,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 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二)诚实守信 核查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确保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公平公正 核查机构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还应如 -1- 实报告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分歧意见。 (四)专业严谨 核查机构应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 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三、核查程序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 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 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 8 个步骤(见图 1)。核查机构可以根据核 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核查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核 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准备阶段 1.签订协议2.核查准备 实施阶段 3.文件评审4.现场核查 报告阶段 5.核查报告 编制 6.内部技术 评审 7.核查报告 交付 8.记录保存 -2- 核查工作流程图核查工作流程图 (一)签订协议 核查机构应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 核查协议签订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被授予资质的行业领域、 核查员资质与经验、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规 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核查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核查委 托方或重点排放单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核查机构在完成上述评估后确认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核 查协议内容可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预计完成 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核查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 仲裁等相关内容。 (二)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核查组长 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的组成应根据备案核查员的专业领域、 -3- 技术能力与经验、重点排放单位的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 定,核查组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核查组长,至少一名为 专业核查员。核查组长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行业领域、工 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 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计划并确定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 核查组长应与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建立联系,要求核查委托 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相关 支持文件。 在核查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核查计划进行适当修订。但核 查组应将修订的核查计划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沟通。 (三)文件评审 文件评审包括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支 持性材料(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 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的评审。通过文件评审,核查组初步确认重点 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确定现场核查思路、识别现场核查 重点。 -4- 文件评审工作应贯穿核查工作的始终。 (四)现场核查 1.1.现场核查目的现场核查目的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查阅排 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 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 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 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2.2.现场核查计划现场核查计划 核查组应根据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核查计划并与委托方 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 场核查前 5 个工作日发给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认。 现场核查的计划应包括核查目的与范围、核查的活动安排、核查 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核查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过程中涉及到抽样, 应在现场核查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现场核查的时间取决于重点排放 单位排放设施、排放源的数量和排放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可获得程度。 -5- 3.3.抽样计划抽样计划 当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 ,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 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 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 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 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考虑抽样场所的 代表性、重点排放单位内部质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 定合理的抽样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数量至少为所有相似 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x 为总的场所数,数值取整时进 1。当存 在超过4 个相似场所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 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 50%。当抽样数量较多,且核查机构确认重点排 放单位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相对完善时,现场核查场所可不超过 20 个。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 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时,核查机构可 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 重点排放企业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 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6-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 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抽 样数量或者将样本覆盖到所有的场所和数据。 4.4.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程序 现场核查一般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 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核查发现等步骤实施。核查组应对在现场收集 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要求。必要时可以 在获得重点排放单位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 存相关记录。 5.5.不符合,纠正及纠正措施不符合,纠正及纠正措施 现场核查实施后核查组应将在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 不符合提交给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 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 位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至少对以下 问题提出不符合: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查准则的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边界、排放设施、排放源、活动数据和 -7- 排放因子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提供的符合性证据不充分、数据不完整或在应用数据或计算 时出现了对排放量产生影响的错误。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整改 包括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核查组应对不符合的整 改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只有对排放报告 进行了更改或提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核查组方 可确认不符合的关闭。 (五)核查报告编制 确认不符合关闭后或者 30 天内未收到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 位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核查组应 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 实、客观、逻辑清晰,并采用附一所规定的格式,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