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
. 全国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规范规范(试行) (本《规范规范》自2015 年 11 月 13 日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 标研究分会六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并实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工程建设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 的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54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本行业规 范规范。 1.2 本行业规范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工程招标 工程的代理工作,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 1.3 招标代理工作实行工程组负责制。工程组须明确代理工作工程负责人,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1.4 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代理工作,维护招 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1.5 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履行本行业规范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国务院各 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规范、规范的规定。 1.6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资格审查、招 标、开标、评标、定标、授予合同和招标档案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 定。 2术语 2.1 工程建设工程 Word 资料 . 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 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 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2 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 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过程。 2.3 委托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 形式。 2.4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5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6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 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7 格式文本 Word 资料 .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格式、规范格式文本。代 理工作中应采用规范合同文本或者规范格式文本。 3代理工作流程 3.1 代理工作准备阶段 3.1.1 签订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条款包括招标代 理工程的工程简况、代理范围、合同价款、合同组成文件等。 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 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能力, 办理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 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1.2 招标工程资料收集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理合同约定收集所代理工程的相关资料,为代理工 程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各类文件提供依据。 3.1.3 招标方案编制 招标方案中应包括工程简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投标人资 格条件、招标程序及进度计划等内容。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工程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方案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标段划分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 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设置和划定,不得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Word 资料 . 3.1.4 招标代理工程组组建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情况和特点组建工程组,工程组由 1-2 名工程负 责人和若干名从业人员组成。在招标代理期间,工程组成员应相对固定。由于特 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替换同等资格的 人员,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2 资格审查阶段 3.2.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预审文件载明的规范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规范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公告、申请人须知、工程建设简况、资格审 查办法、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组成等内容。 3.2.2 资格审查文件发出 资格审查文件报招标人批准后发出。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求资格审查文件应 履行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完成并通过资格审查文件的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审查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资格预审文 件。资格审查文件的发出期不得少于 5 日。申领资格审查文件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调整资格审查文件有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审查。 3.2.3 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Word 资料 .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 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申请人。 潜 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 成部分。 3.2.4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发出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 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 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3.2.5 资格后审结果告知 资格后审结束,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会现场宣布资格审 查结果。 3.3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3.3.1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依法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合 同条款、 技术规范等实质性要求的设置应依据招标工程技术、经济特征和实际需 要。招标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方式、资格条件、投标人 须知、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合同条款、工程量 清单、图纸、技术规范和要求、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有效期等内容。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Word 资料 . 3.3.2 招标文件发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 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范 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3.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