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3 年 12 月 28 日 (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整车 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 6 转向系 7 制动系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9 行驶系 10 传动系 11 车身 12 安全防护装置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 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15 机动车噪声控制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气密性检验方法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 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 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 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 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 带轮直径的标记。 7、增加了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及外廓尺寸超限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在保证运行安全方面的定性要求。 8、增加了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的特殊的安全技术要求。 9、增加了用 MFDD 检验低速载货汽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增加了制动台时部分汽车的后轴制动力和三轮 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 10、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适当提高了机动车的远 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 11、增加了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和悬架特性要求。 12、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及部分重型机动车应 装备防抱制动装置、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通过接口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 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的装置的要求。 13、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汽车定置噪声、三轮汽车和低速载 货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的要求。 14、由于“手扶变型运输机“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本标准取消了“手扶变型运输 机“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4.1.3 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打刻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的要求, 4.9.5 车 内的警告性和指示性的文字应有中文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 求,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 9.1.1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 求,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小于等于 5 的乘用车,12.14 汽车(三轮汽 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2、6.9 有关电动助力转向的汽车在助力转向装置失效后应能及时报警的要求;7.2.11 有关部分机动 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 7.13.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0.5 的要求;以上要求自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起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 开始对新进口机动车实施。 4、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 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7.1.2 低速载货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7.13.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 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6m 且小于等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 半挂牵引车、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 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应具有提示驾驶员驾驶室未可靠锁止的功能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 起第 31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7、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具体 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 中心、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所、 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258-87、GB7258-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 要求等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织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用安全玻璃 G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