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精品文档 精心整理 敬请下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平安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标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平安监察工作,防止 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 〔以下简称车辆〕 , 是指除道路交通、 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 旅游景区、 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平安监 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 〔监察职责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平安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 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平安监察工作。 第五条〔平安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平安 承当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平 安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平安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当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 检总局公布的相应平安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平安技术标准〕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平安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 单位〕 ,应当保障必要的平安经费投入。 精品文档 精心整理 敬请下载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平安、节能、环 保技术,提高车辆平安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根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 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平安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章 根本平安要求 第八条〔平安要求总体原那么〕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 应当符合相应平安技术标准要求。 第九条〔车辆根本平安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平安和节 能环保,并符合以下根本平安要求: 〔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 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 主参数。 〔二〕车架、工作装置、承载装置等构件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具备足够的强度 和刚度,不得发生影响平安性能的永久性变形。 〔三〕各锁止机构应平安可靠,机件无裂纹、变形,工作应当灵敏有效。 〔四〕转向应当轻便灵活,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五〕 必须具备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功能, 制动效能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六〕灯光、喇叭、开关配置应当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规定,安装 牢固,开启、关闭方便。 精品文档 精心整理 敬请下载 〔七〕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平安保护装置,平安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车外噪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和标 准的要求。 〔九〕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车辆, 应当满足该场所规定的防爆平安技术要求。 第十条 〔制造、改造、维修单位责任〕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单位〔以下分 别相应简称制造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 ,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 相关活动,并对其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平安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制造国家产业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平安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车辆;禁止 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禁止使用的车辆。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和 标准要求的车辆设计文件,并对所采用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求第十二条 〔出厂检验及随车文件〕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在车辆出厂前,应 当进行整车调试并检验合格,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前方可出厂。交付用户时,应当 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 等出厂随车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除标明整车的型号、出厂编号及主参数外, 还应标明制造或者改造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以及车辆发动机、 车架等主要部件的 编号。 一求第十三条〔产品召回制度〕对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 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平安的车辆,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平安技术标 准规定,负责召回并消除缺陷。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责任〕销售车辆者,应当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精品文档 精心整理 敬请下载 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必须由具有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注册的代 理商销售,由代理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当相应的质量和平安责任。 禁止销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许可、国家产业明令淘汰或者己经报废的车辆。 第十五条〔改造告知〕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车辆前,按照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 要求,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生产许可〕制造、改造、维修在我国境内使用车辆的,应当依法取 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七条〔许可分级及其管理〕车辆的制造、改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车辆的维修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车辆制造、改造、维修许可分级、许可方式、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平安技术 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生产许可条件〕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具备以下根本条件方能取得 许可: 〔一〕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 金; 〔二〕 有与车辆制造、 改造、 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精品文档 精心整理 敬请下载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五〕申请制造、改造许可的典型产品经第十九条规定的型式试验合格。 具体条件按照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产品型式确认〕以下情况,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车 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一〕申请制造、改造许可〔含许可增项〕时,能够代表申请工程技术能力的 典型车辆产品〔试制、试改样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二〕制造或者改造车辆的技术参数,超过了本单位制造或者改造车辆已经取 得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技术指标, 应当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 测试。 车辆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实施试验或者测试的机构应当出具相应合 格证,明确本次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所确认的能够覆盖的车辆技术指标范围。 第二十条〔许可证书〕制造、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为 4 年。制造、改造、维 修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应当申请换证。 超过许可有效期的, 不得继续 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改造、维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书的覆盖〕已取得车辆制造许可的单位,可在制造许可范 围内,从事相应车辆的改造、维修活动。从事车辆改造的,应当具备相应工程的 制造许可条件。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验-常规产品合格评价〕拟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车辆,应 当在制造或者改造单位检验后,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投入使用前的监督检验,经 精品文档 精心整理 敬请下载 检验机构确认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工作以及上述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 方可进 行使用登记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 应当持第二十二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