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建设规则精简
JGJ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 2.0.10 条天平室:精度为±0.1~0.01mg 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 2.0.11 条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 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 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 2.0.12 条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第 2.0.13 条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 2.0.18 条应急喷淋: 为保证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安全, 多在靠 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 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 污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 第 3.1.5 条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 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 3.2.4 条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且 留有发展余地。 第 3.2.7 条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 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 应根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 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 应采 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 4.1.2 条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 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 4.1.3.1 条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 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 的可开启窗扇。 第4.1.4.1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 高度不应小于2.10m。 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 2.10m。 第 4.1.4.2 条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 4.1.4.3 条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 4.1.4.4 条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 4.1.5 条走道 第 4.1.5.1 条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走道形式 走道最小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单走道 1.30m 1.60m 双走道或多走道 1.30m 1.50m 第4.1.6.2条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 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高度不应大于0.17m。 第 4.1.8.1 条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第 4.1.10.1 条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 换鞋柜。 第 4.1.11.1 条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第 4.1.12.1 条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 声级);研究工作室、阅 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 声级)。 第 4.1.14.1 条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 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 不宜低于2.80m; 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第 4.1.14.2 条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 4.1.14.3 条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 4.2.2 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 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第 4.2.3 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 不宜小于 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第 4.2.4 条由 1/2 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 小于 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 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 不应小于 1.50m。 第 4.2.5 条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 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 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 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 净距不应小于 6.60m。 第 4.2.6 条按第 4.2.4 条和第 4.2.5 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 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第 4.2.7 条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 间的净距应符合第 4.2.4 条、第 4.2.5 条和第 4.2.6 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 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第 4.2.8 条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 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第 4.2.9 条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 实验台。 第 4.2.10 条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 中央实验台 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 则实验台 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 4.2.11 条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 4.2.12 条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第 4.2.13 条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第 4.3.4.1 条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 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布置在 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 第 4.3.4.2 条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 第 4.3.4.3 条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 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的天平台基座, 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的区域。 第 4.3.4.4 条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 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 第 4.3.4.5 条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的允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的数据选 用, 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的 《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 的规定。 第 4.3.5.1 条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要求,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 扰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第 4.3.5.2 条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组成。过渡 间面积不应小于 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 4.3.5.3 条电镜间不宜设外窗。 第 4.3.5.5 条电镜基座应采取隔振措施。与电镜配套使用的有振动的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 节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 第 4.3.5.6 条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的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须设更衣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