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 .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 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 建立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 财务规那么“、“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标准 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 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 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 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 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 监视等项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预算管理预算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 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 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jz* . .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 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 库〞。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 门履行根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 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 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 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工程, 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 的原那么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 应严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开展设 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 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那么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 用,不得虚列工程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 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展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 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 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 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本钱。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 jz* . . 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 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 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 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第三章采购管理采购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 政府采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 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展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给商签 订采购合同: 5、与供给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承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 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第四章结算管理结算管理 jz* . .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 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 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以下违反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 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方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 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 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 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 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 保资金完整。 “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 ,与“总 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 兼管。 第十五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 式管理。 jz* . .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 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 清理、清算、解交,防止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 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 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防止跨年度 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 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 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 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防止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 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第五章资产管理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 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 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 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 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 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 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 jz* . . 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 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 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 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进展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 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 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 (使 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 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 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 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 资产进展账务清理、对实物进展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 进展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 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展清算。清算工 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视指导下,对 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展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 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 jz* . . 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