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甲供工程,甲乙双方税会处理案例浅析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后甲供工程,甲乙双方税会处理案例浅析 一、甲供工程的界定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 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理解这个界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 易计税方法; 第二,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第三,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第四,工程发包方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投资方,还包括建 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二、甲供工程的分类 根据甲方的行业类型和所建造不动产的类型,可将甲供工程分为以下四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 : 发包方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所 开发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 企业和分包企业) 。 「其他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 : 发包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 所建造 的不动产为开发产品之外的不动产,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 企业) 。 「工程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甲供」 : 发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承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 「专业分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甲供」 : 发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专业分包企业, 承 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劳务分包企业。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甲供价款是否计入工程承包方的经营额范围,可将甲供 模式分为差额模式和总额模式两类。 「差额模式」 :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动力由发包方采购 后,交由承包方用于工程建设,相应材料、设备、动力构成不动产价值的一部分, 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不含甲供部分。 「总额模式」 :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动力属于承包方承 包范围,但由发包方负责 采购,供应商将发票开给发包方,发包方将相应材料交由 承包方用于工程建设,结算时承包方经营额包括此部分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即 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包含甲供部分。 三、房开企业向施工企业甲供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 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 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 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 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 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18 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 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 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 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 3%) 。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 「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 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 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 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甲方的会计处理 例 1 「差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 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 万元(不含税,下同) ,价款中不包 括工程所需 2000 万元钢材, 所需钢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 钢材对应的工程 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 万元,税额 340 万元,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0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 万元 钢材移送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2000 万元 贷:原材料 2000 万元 例 2 「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 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 万元(不含税,下同) ,其中包含工 程所需钢材价款 2000 万元, 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 钢材价款 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 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 万元,税额 340 万元, 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0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 万元 钢材平价移交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货物销售增值税发票, 金额 2000 万元,税额 340 万元;乙方也应向甲方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金额 2271.85 万元(23401.03) ,税额 68.15 万元: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2271.85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15 万元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贷:应付账款 2340 万元 借:应付账款 2340 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万元 同时,确认材料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 万元 贷:原材料 2000 万元 三)乙方的税会处理 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会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 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 页的表述, 「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 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 「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 计税方法时,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选用简易计税方 法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 3 「差额模式」下乙方的税会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 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