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药房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药房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对连锁门店所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 理办法》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连锁门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的管理。 4.责任:各店驻店质管员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人 员,负责本企业经营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收集、报告和管 理工作。 5.内容: 5.1.有关定义: 5.1.1 药品不良反应(又称 ADR) :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 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5.1.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 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5.1.3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 害情 形之一的反应: 5.1.3.1 导致死亡; 5.1.3.2 危及生命; 5.1.3.3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5.1.3.4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 伤; 5.1.3.5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5.1.3.6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 述所列情况的。 5.1.4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 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 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 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5.1.5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 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 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5.1.6 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 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 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5.2 质量管理部为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小组(简称 ADR 小组) ,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 信息。 不良反应情况收集、上报 5.3. 5.3.1 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 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报告表》并报告。 5.3.2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 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5.3.3 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 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 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5.3.4 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 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 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5.3.5 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 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5.3.6 不良反应上报时限: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 不良反应应当在 15 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 应 当及时报告。 . 5.4 发生药品不良反应隐情不报者,根据情节轻重,查实后 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