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1 1 总总 则则 1.1 为满足工作需要,规范车辆租赁程序,控制经营成本,确保项目 安全用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1.3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从外部租赁用于公务的车辆。 2 2职责职责 2.1 公司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公务车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1)监督、检查各单位车辆租赁情况; (2)各单位租赁车辆情况备案; (3)建立公司租赁车辆台账。 2.2 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租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管 理工作。 2.3 公司财务部检查各单位车辆租赁合同的付款情况。 2.4 各单位是租赁车辆使用管理的主责单位。 3 3租车条件租车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3.1 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 3 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有公共交 通工具,但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 10 公里的。 3.2 项目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 公里。 3.3 项目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 10 公里的。 3.4 项目部管理 2 个以上的独立工程,项目间距超过 3 公里的,可以 按照每 10 名项目部人员申请租赁 1 辆车。 3.5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4 4租车标准租车标准 4.1 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 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4.2 市政项目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项目,可以租赁 二类车。 4.3 项目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或城镇、村落超过50 公里, 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4 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4.5 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附 件 1) 。 4.6 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1 5 5租车程序及要求租车程序及要求 5.1 出租车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 与租赁合同要求相应的注册资金。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履行缴纳社 会保障、税收义务;具有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 (3)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具 有专职的车辆安全、技术人员。 5.2 租赁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所有权为出租车辆单位所有,车辆登记与出租车辆单位名 称相符。 (2)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应具有营运证;车辆年检等手续 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规定。 (3) 车辆应是使用期限在 6 年以内 (从注册日期起) , 15 万公里以内,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报告)的在用车,禁止提供拼(组)装车、报废车(或延缓报废车) 。 (4)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 万元) 、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 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10 万元) 、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 (5)车辆应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安全锤,要确保灭火器处于适 用状态。 (6)出租的车辆变更:由出租车辆单位提出申请的,用车单位审核, 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5.3 外租车辆费用承担 (1)由出租单位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 出租人承担。 (2)使用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城 市的五路一桥费除外)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 保险费、城市的五路一桥费、车船税等。 (3)车辆投保由出租单位负责,保险项目必须包括交通强制险、车 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50万元) 、司机和乘客险(保额不低 于10万元) 、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在租赁期内车辆保单须交承租 单位存放。 5.4 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 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 (附件2) 报公司审批。 5.5 分公司需要租用经营用轿车,应由分公司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 2 批准后方可租赁。 5.6 各单位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然后填写 《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 (附件 3)上报公司审批。 5.7《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 同文本》 (附件 4)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 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行政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资产管 理部、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 车辆。 5.8交接验收 (1) 租赁车辆须在租赁双方人员参与下,对车辆及相关证件进行交 接验收并记录备案。 (2) 检查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购置税证、规费收讫凭证、审验标志 等是否齐全。 (3) 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 (4) 确认车辆保险项目应与租赁合同要求的车辆保险相符。 6 6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6.1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驾驶员应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 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 (2)身体健康(健康证明) ,男性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女性年龄 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 (3)近三年以来无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 (4)工作时间内,不能办与工作无关的事,并做到随叫随到,服从 项目部负责人的出车管理安排。 (5)保证车辆的日常维护、检查和清洁卫生。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 负责,每天收工后,做好例行保养工作,口头或书面向负责人汇报车辆状 况,不得驾驶设施不齐全或带病的车辆; (6)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交通管理规章,在驾驶 过程中发生违章行为,由驾驶员本人或机动车租赁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和经济处罚。 (7)租赁期间,严禁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 驶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可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或解除租赁合 同;因以上行为产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所有责任。 (8)对所载运的人员、材料、工具和拖带的施工机械的安全负责; (9)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 (10)驾驶员变更:由出租车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部审核,报资产 管理部备案。 6.2 下列车辆严禁租用: 3 (1)无合法入户手续或证件不齐无效; (2)拼装车辆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 (3)无车辆全险; (4)车辆技术状况差无安全保障; (5)农用机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 (6)国家明文规定严禁载客的车型。 6.3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 内使用租用车辆。 6.4 车辆租赁合约签署后,车辆属性即转变为公车。车辆使用必须按 照国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具体如下: (1)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公车定人使用。 (2)不准驾驶公车出入敏感区域和风景区。 (3)跨省公出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4)车辆使用后要集中停放,统一管理。 (5)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维护保养、检查制度。 (6)必须坚持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严禁 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