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论无效婚姻制度 一、我国有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婚姻有效:〔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 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有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动摇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动身。 当事人央求宣告婚姻有效时,法定的有效情形依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有效婚姻需求留意的几个效果。宣告婚姻有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 不受理应事人的上诉或申诉。 当事人央求婚姻有效时, 只能就婚姻效能提出央求。 宣告婚姻有效的机关只要人民法院。 四、宣告有效婚姻的法律结果。 我国的有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 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 项空白, 使司法机关在处置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 性和威望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有效婚姻制度的规则 〔一〕增补规则有效婚姻的缘由 〔二〕完善有效婚姻的顺序性规则 〔三〕明白有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效果 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进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正等方面付出了艰辛 的努力,在取其精髓的基础上,停止了创作,提高了 实际水平,增强了实际联络 实践的才干,构成了严肃仔细的迷信态度和任务作风。 关键词关键词:有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结果 论有效婚姻制度论有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有效婚姻制度阅历了一个迂回的开展进程。束缚后的 1950 年、1980 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则有效婚姻。1986 年 3 月 15 日的«婚姻注销方法»初次以 行政法规的方式触及有效婚姻的规则。1994 年 2 月 1 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 步显示了我国有效婚姻的雏形 ,但由于其中的规则很不完善 ,且位于位阶较低的 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分歧以为我国婚姻 法应当增设有效婚姻制度。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则了婚姻有效或可撤销 的事由、央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结果等,树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 有效、可撤销制度,补偿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一、有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有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有效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方 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契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以为 婚姻关系发生或存在。所谓有效婚姻,是指婚姻相对有效,即某些曾经缔结的婚 姻由于违犯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能。世界上许多国度都规则有有效婚姻制 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有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契合法定可撤销条件 时,能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央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 综上所述,有效婚 姻制度应该包括相对有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相对有效婚姻制度与可撤 销婚姻制度应该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制度相互补足,使得有效婚姻制度的 内容愈加丰厚与完整。 (二) 我国有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有效:(1)重婚的;(2) 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所谓重婚, 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注销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许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他人注销结婚的违法行为。 理想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 共同同居生活,不操持结婚注销,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初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注销管理条例»实施后发 作的以夫妻名义合法同居的案件能否以重婚罪定罪处分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 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或许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分。“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则,构成重婚的法律要 件是: 当事人需实行婚姻注销手续; 或许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依上所述, 重婚有两种状况, 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 指曾经结婚的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 又与他人注销结婚,或许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 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依然与之注销结婚,或许依然 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重婚是被法律严厉制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 第二款规则,制止重婚。关于重婚的,不只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有效, 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清查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 条规则,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许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许拘役。 由于重婚违犯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犯了社会主义品德习尚, 影响家庭动摇和社会安宁,冲击方案生育政策,招致糜烂,败坏党风,因此婚姻 法明白规则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有效婚姻。 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制止远亲结婚,是人类临时生活阅历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男女远亲 结婚,很容易把双方肉体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陷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 损于下一代的安康,不只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度、民族的兴隆和 社会的开展带来不利的结果。 因此, 此次修正的婚姻法将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的婚姻规则为有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安康, 制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 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 维护下一代的安 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假设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制止结婚 的疾病,那么,该婚姻那么可以确以为有效婚姻。 确认有效婚姻, 当事人必需是婚前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则的医学上以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哪些是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 二项未作明白的规则,主要思索的是,随着迷信技术的开展,许多医学上以为不 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不 宜明白详细的规则哪种疾病是医学上以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 则, 目前, 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了解为以下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有关肉体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规则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以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 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要素后天构成,患者全部或许局部丧失自主生活才 干,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以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肉体病,是指肉 体分裂症、 躁狂抑郁型肉体病以及其他重型肉体病。招致婚姻有效的当事人所患 的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 上的。由于婚姻法第七条明白规则,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是制 止结婚的,也就是说是基本不能结婚的。但在理想生活中,有的要求结婚的男女 当事人故弄玄虚,诈骗了婚姻注销机关,操持了却婚注销。再有,目前国度要求 在有条件的中央,树立婚前安康反省制度。由于婚前安康反省没有普遍展开,所 以,有的患有制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操持了却婚注销手续。因此,婚姻法规则, 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假设婚姻当事 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或许在婚前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