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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商 铺铺 租租 赁赁 合合 同同 出租方出租方( (甲方甲方):):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承租方( (乙方乙方):): 法定(或自然人居住)地址法定(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 鉴于:鉴于: 1、 甲方为一于登记设立的企业,并投资建造了 蚌埠 宝龙城市广场(以下简称“该 广场”或“广场” ) ,为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2、 乙方为一获准于登记设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具体见乙方营业执照(本合同附 件) ,工商登记号:(乙方为自然人的, 其身份证号为:, 且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及从事本合同所述经营事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如乙方 经营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的品牌商品或者提供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的商标 项下的服务,除非乙方为该商品品牌或商标的所有权人,否则均应取得该商品品牌或服务商 标权利人的充分授权。 3、 甲方愿意出租、乙方愿意承租甲方之部分商铺,并期望通过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帮助,达到 创造更多商机、扩大经营业绩、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4、 乙方承诺其自身、股东或管理人员均有良好的财务资信和商业信誉,并完全遵守本合同约定。 鉴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该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 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第一章 租赁总则租赁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租赁标的租赁标的 1.1甲方将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蚌埠市涂山路号的 蚌埠宝龙城市 广场 B号楼第 1-4 层的编号为的店铺(以下简称 “租 赁场所”)出租给乙方。租赁场所具体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租赁场所平面图》 。 1 1.2乙方所承租的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依图暂计为 43350 平方米,其中一层为 9833 平方米,二 层为 11150 平方米,三层为 11135 平方米,四层为 11232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当地政府测 绘部门最终实际测量面积或产权证上记载面积为准)。 1.3 1.4 乙方承租的租赁标的还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租赁场所内的各项设施设备。 本合同租赁场所还包括附属的乙方可免费使用的店招位和广告位、 室内导引区位(甲方提供 乙方立面结构图见附件 6) 。乙方同意,乙方店招及广告招牌的摆放设置不得破坏租赁物及 所在建筑物的外立面整体效果及结构安全。 同时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该店招位、 广告位给第 三方使用(乙方租赁区域内的商户除外) ,且乙方店招、广告招牌不得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 企业的商业形象及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店招及招牌位置的使用权。乙方在设置、使用 店招及招牌过程中,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户外广告或标识牌的管制,并承担因乙方店招、广告 招牌(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清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承担政府部 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 除上述乙方免费使用的店招位和广告位外, 甲方或其 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 )拥有甲方宝龙城市广场公共部位、外立面及户外 所有招牌、广告位置的管理、使用、装饰及受益等一切权利。 1.5 第二条第二条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 2.1乙方承诺该租赁场所之用途仅作为经营,并遵守国 家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如有违反此条款,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100 万元,且甲方有权立即禁止乙方超出该范围的活动或单方提前解除本合 同。 2.2该广场由蚌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公司” )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及 广场经营秩序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15年,即自 2011年 3月日起至 2026年 3月日。上述租赁起始日及租赁到期日均为暂定, 实际租赁期限应自租赁场所实际交付 日起计,即实际交付日为实际租赁起始日, 实际租赁到期日应依据实际交付日相应提前或顺 延。实际交付日系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且甲乙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 所交付确认书》 (样本详见本合同附件)之日;但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至甲方处办理 租赁场所交接手续的, 则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已于通知交接之日按合同约定将该租赁场所交 2 付给乙方使用,甲方通知交接之日即为实际交付日。 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 ,均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3.2 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给予乙方免租期共 12个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免于 向甲方支付免租期间的租金,但乙方应自行承担免租期间及其他所有租赁期限内所产生的 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中央空调使用费、燃气费、通讯费等), 上述费用自实际交付日起开始计算支付。免租期外的其他租赁期限,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 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3.3乙方开业日为乙方租赁的本合同项下租赁场所开始对外营业之日。 乙方开业日最迟不得迟于 如下第 B项所确定的日期(以下简称“最迟开业日” ) 。若乙方租赁场所未能在最迟开业 日之前正式对外营业,除仍应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外,乙方每逾期壹日应向甲 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千分之五金额的违约金 (如第一个租赁年度处于免租期 内的,则以开始计付租金当个租赁年度月租金的千分之五为准) : A、该广场区(期)统一开业日(该统一开业日以经营管理公司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 为准) 。 B、2011 年 6月日 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4.1 4.2 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与面积有关的费用均以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为计价基准。 租赁期限内,租赁场所的每建筑平方米的租金标准具体详见如下, 其中如租赁场所的实测建 筑面积与本合同所述暂定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则月租金总额应依据实测建筑面积进行调整: 第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0元/M /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0元/月,即 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零元整; 第二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15元/M /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650250元/月, 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零贰佰伍十五元整; 第三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15元/M /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64678元/月, 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零贰佰伍十五元整; 第四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19元/M /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823650元/月, 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捌十贰万叁仟陆佰伍十元整; 第五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 /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 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 第六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 /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 3 2 2 2 2 2 2 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 第七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 /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 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 第八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 /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 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 第九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 /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 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 第十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 /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 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整; 第十一个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