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资金支付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收支监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收支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甲方(委托人/ /付款人)付款人) ::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负责人: 住所地:住所地: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乙方(委托人乙方(委托人/ /收款人)收款人) ::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负责人: 住所地:住所地: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委托人” 。 丙方(受托人丙方(受托人/ /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行 负责人:负责人: 住所地:住所地: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鉴于:鉴于: 甲方与乙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资金支付监控服务。 本协议是指丙方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控资金支付,在满足本 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甲方资金支付给乙方, 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丙方 就所提供的资金监控支付服务收取监控服务费。 甲乙丙三方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第一条监控资金支付监控资金支付 - 1 - 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以二者 先发生者为准) (下称“监控期间监控期间” ) ,对于甲方支付至乙方账户内 的监控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监控支付。 第二条第二条监控账户监控账户 2.1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乙方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 协议项下的监控账户(下称“监控账户监控账户” ) : 账户名: 账号: 2.2监控账户采用预留银行印鉴,支付密码印鉴及甲方在乙方资金计划表鉴章方 式使用。 甲方或乙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办 理变更手续。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准。甲方 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 行承担。 2.3监控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控服务之目的。 第三条第三条 监控服务和费用监控服务和费用 3.1在监控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控资金 支付给乙方, 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 或退回到原划出款项银行结 算账户,受托人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提取、划付(包括使用网 上银行等方式划付)监控资金,但受托人依法向有权国家机关提 供协助而冻结、扣划监控资金的除外。 3.2委托人一致同意, 监控期间, 就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提 供的监控服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缴纳监控服务费人民币 元。监控服务费的收取按以下第 2 款执行: (1) 受托人在监控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用; (2) 受托人从甲方甲方在受托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中扣收上述费用。 账户名: 账号: - 2 - 第四条第四条 监控资金的支付监控资金的支付 4.1委托人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受托人可对监控资金进行 支付: 1.甲方将资金支付给乙方的,应向受托人提供支付凭证,并加盖其 预留银行印鉴,经受托人审核支付凭证的印鉴与甲方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后,受托人据此将资金支付给乙方。 2.乙方支取监控资金的,应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银 行票据,并且有由乙方出具的资金使用计划表,且该资金使用计划表经甲方鉴章, 受托人即可依据该计划表支付明细,对甲方转帐至乙方账户内资金进行划拨。 3.乙方监控资金划出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回到原划出款项结算账户 的,由银行按照乙方资金计划表有关明细进行处理,由银行按照乙方资金计划表有关明细进行处理,不再另行通知甲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五条第五条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5.1 委托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 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2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 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 托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 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3 委托人承诺,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监控账户的设立、使用,均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涉及利用监控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 债务、洗钱、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4 委托人承诺不以监控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5.5 任何委托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违 反承诺的委托人承担,如受托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该委托人应负责全额 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对受托人的相关约定对受托人的相关约定 6.1受托人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 应有权依赖于委托人向其提 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 明等) 。除对委托人在相关约定文件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与本协 议第 2.2 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予以审核外, 受托人仅对委托 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在表面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 并且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是否真实、 正确,该 等文件是否经合法的授权而制作和发出、 或任何文件是否与其原件 - 3 - 6.2 6.3 6.4 6.5 符合,或任何文件上的任何签字是否真实。 受托人对依赖于任何该 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应仅作为资金监控人, 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付监 控义务外,其对与其他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有效 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形式 的责任或义务。 受托人对合同的履行以及甲方是否按时将监控资金支付至监控账 户,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基础合同的履行及甲方是否按约付款所 引发的任何纠纷, 甲乙双方均应自行解决, 如因上述纠纷的解决致 使受托人基于任何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被诉或被追加为第三人, 对于受托人参加上述司法程序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及损失 (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用等) ,甲乙双方应向受托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除了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外, 受托人对监控资金不承担任 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且受托人不应受到任何与监控资金有关的索赔 要求的约束。 委托人同意对受托人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资金监控义务而被索赔、 进入法律程序或产生任何损失作出全额补偿,除非上述索赔、法律 程序或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 第七条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7.1委托人协商一致变更账户收支监管协议账户收支监管协议的, 委托人应将变更后的 合同及时提供给受托人。 7.2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 本协议。 7.3发生下述任何情况之一,本协议即终止: (1)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 委托人和受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 7.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将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 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本协议项下乙方监控资金余额(如 有) ,交由乙方自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