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善者,悲天悯人
法之善者,悲天悯人法之善者,悲天悯人 人们有各种各样的情怀,法律当然也有其独特的品格。-题记 (一)由“包公情结”说开去 一说起法律, 我们中国老百姓首先想到的就是包公。在他们心目中或许以为 法律和包公长着同一张面孔:铁面无私、冷酷无情。但是人们喜爱包公,却对法 律避之惟恐不及,千百年来都是这个样子,为什麽会是这样呢? 这个问题曾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现在我多少有些明白了。原因也很简单:这 同一张面孔下心肠各自不同。包公,当然是说人们心目中理想化的包公,他在当 时的人治社会中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而且他”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 法”,大公无私、铁面无情;包公的品格力量实际上成为他所行使的法律。他的 所作所为其实表达出一种对小民的深切同情,和对社会底层百姓的爱护与关怀。 于是老百姓理解了他是冷面孔、热心肠,他是真的“无私”却并非“无情”。而 现实中的法律状况却实在让他们失望,这张面孔对权贵是那麽温情脉脉,而对小 民是说不尽的冷酷无情。 老百姓从血与火的教训中明白了国家法律对他们是何其 无情,他们视之为枷锁,又怎能不痛恨,怎能不逃避呢?试问,这样的法律怎能 得民心?“包公情结”就是在这样理想与现实冲突下的产物, 包公已经被图腾化 了,这个并不真实的包公已经成为人们信仰的正义和法律的化身。 以上只是个引子,我并非要鼓吹“包公情结”,只是我想说明一点:铁面无 私的包公实际上有一副悲天悯人的热心肠,这是人们之所以喜爱包公的重要原 因。 (二)坚忍的英雄?悲悯的执法者? 看电影 《生死抉择》 很让人热血沸腾, 主人公李高成也是一位不流泪的英雄。 经过一番心理斗争,他坚忍悲痛,为了维护党纪国法,而毅然决然地把贪污腐化 的妻子儿女送上法庭,这也是电影的主题内容。 我相信电影的教育目的在于要求 执法者像李高成那样,要战胜心中的亲情私欲, 惟有如此才能成为受人赞颂的英 雄。果真如此的话,我必须指出:这不仅是一种不真实,而且是一种对法律的误 解。法律没有教人铁石心肠,法律也没有大力提倡人们“大义灭亲”。单就电影 中的一个问题就足以澄清这一切:法律正是出于对人的爱护与关怀,特意设置了 回避制度。李高成可以而且应该回避,这样也就不会陷入生死抉择的境地。 电影塑造了李高成这样的铁汉作为时代典型, 可是法官和说执法者就应该是 这样吗?我设想有没有这样的法官或者说执法者,他公正廉洁、铁面无私,但他 决不以打击犯罪为名任意践踏犯罪人,出于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关怀,他为他们即 将遭受的苦难掬一把同情泪;如果他的亲人犯罪,他或许不能战胜亲情私欲,不 能坚忍着为他们定罪,但他为了不徇私枉法却能申请回避。我相信也只有这样的 法官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 这并非不切实际, 我觉得这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只有悲悯的法官才最能 善用法律, 法官的情怀应该和法律的品格或者说精神相一致。以上是生活实践中 的感悟,以下我要做一些理论分析,以证明法律应当具有悲天悯人的品格,并且 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 (三)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印证 何谓法治?良法之治。法之善恶,又以什麽作为评价标准呢?你可能要说, 一部“良法”或者说“善法”应该是理性的、公正的、程序合理的,追求自由、 平等等价值的。那麽我知道你是不自觉地受到自然法理念的影响。是的,自然法 可能是虚妄的, “自然状态”可能从来没有存在过,但他起码提供了一种与众不 同的优秀的典型,它能产生一种无限接近这种完美的期望。假设没有这样一种参 照标准,我们甚至不知道何以罗马法会优于印度法.我们要感谢自然法,是它给 了我们善恶是非的指引。 洛克在其《政府论》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们是自 由和平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人们共同接受自然法的约束,自然法教导着 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 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自然法实际上确立了严格的法律公理:每一个人 自然是平等的。法律的品格也应由此诞生:法律要保障人的天赋权利,那麽法律 当然应该具有悲天悯人的品格。我把这也当作一个法律公理,相信这与自然法理 论是契合如一的。 我们再看将古典自然法学理论推向颠峰的《社会契约论》 。读过卢梭的《忏 悔录》的人都知道,卢梭不能说具有多少美德,也不能说具有怎样坚强的个性, 但由于一种鲜明的想象力以及他对于人类的真诚热爱,终于写出了不朽名著《社 会契约论》 。卢梭断言:国家起源于契约。“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受 到相互掠夺和惨杀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 人们被迫去寻找自由和安全的新出路, 即要求订立社会或国家的契约。”还有比较复杂的权利移转、遵从“公意”等理 论, 总之是要保护人类的天赋权利。我从中看到了卢梭和他的著作是怎样竭尽全 力为人类打算,这可不就是悲天悯人的情怀? 洛克是西方法治主义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立法机关制 定的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正式颁布的;法律的执行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法官 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法律执行者应依照人民 的意志和利益等等。这样的法治可不就是服务于人、悲天悯人吗? 自然法学派从洛克到孟德斯鸠, 发展出一套分权理论,追求权力的制约和平 衡,以防止公权力侵害人民的自由,以达到真正的法治,这不就是悲天悯人吗? 再让我们看一段简洁直白的话语,让我们谨记自然法所教给我们的理念。 西塞罗:“毫无疑问,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 们安宁而幸福的生活。” 阿奎那: “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的真正的说就根本 不是法律,而宁可说是一种法律的滥用。” 我把这当作是对“法律应当具有悲天悯人的品格”的一种重要的诠释或者 说注解。 (四)美国的法律实践所体现的 美国是采信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它最早实践了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坚持洛克所主张的法治原则,现今美国的政治和法律都是最具理想主义的。我们 来看她的立法和执法情况,他们所信仰的法律的品格是怎样的? 美国 1789 年宪法制定以后,马上就要急切地进行修改,例如第一次 1791 年的修正案增加了十一个条款,都是专为保护人权而设。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 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严厉禁止公权力的扩张。我摘录了其中几个条文,大能说 明问题,现列举如下。 第一条:国会不得指定下列法律,建立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 版自由,削减人民集会或向政府请愿申冤之权利。 第五条(一部分) :不得使任何人因同一罪行处于两次生命、身体之危境; 不得在刑事案件中强迫犯人做不利于本人之证词,未经相应之法律程序,不得剥 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充公。 第八条: 不得索取过多之保释金, 不得课以过重之罚款或处以残酷与非寻常 之刑罚。 执法状况又如何呢?我们可以从这样的例子中看出来:著名的辛普森案件, 法庭宁肯放纵犯罪人,也不能允许警察越权, 保护个人天赋权利到了谨小慎微的 程度; 再有克林顿绯闻案, 因为他是总统, 他就负有更大的责任模范地遵守法律, 而在法律面前并不因为他是总统就给他特权。 马丁。路德。金在演讲《IHaveADream》中说到美国的梦想,美国已 经在理想主义指引下开创了人类前所未有的文明,美国的梦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