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 重要提示: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 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 质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 权 人: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为 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出质标的及登记 1.1 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 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 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 合同约定。 2.2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 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 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 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专用账户及监管专用账户及监管 3.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作 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 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 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 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 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4 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 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 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 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 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 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 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 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 手续。 4.7 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出质人的义务 5.1 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 的费用。 5.2 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 值。 5.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 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 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 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 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 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 的; (5)有迹象表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 利影响。 5.5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6 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 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 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 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 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 6.1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 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 出质人未按第 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 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 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 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 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6.3 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 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 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 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保证条款保证条款 7.1 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出质人未按第 1.4 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 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 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3 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 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 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日。 7.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 合同项下质权因第 7.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第八条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 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第九条 其他条款其他条款 9.1 出质人已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