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监理工程师 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经建 设部第 8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 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 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按照本 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 1 - 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 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 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 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 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 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 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 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 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 - 2 - 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 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 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 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 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2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 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 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审查完毕, 并将 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 - 3 - 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1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 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 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 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 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 取得资 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4 -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 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 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 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 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注册有 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本规 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 3 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 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 - 5 - 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 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 业务受到刑事处罚,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 2 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 6 -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负责审批的 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 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 ;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 在重新具备初始 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 7 -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