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消防大队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消防大队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 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 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 、监督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 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 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 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 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 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 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 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 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 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 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 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 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 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 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 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 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 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 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 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 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 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 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 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 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 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 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 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 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 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 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 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 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 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 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 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 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 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 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罚款:情节严 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 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 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 以临时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