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模板
幼儿园章程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 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第三条幼儿园地址: 第四条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 学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 组织。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幼儿园自愿接受上杭县教育局、上杭县民政局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 简称董、理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 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金额:万 。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平方米;(2)建筑面积 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平方米;(4)审批部门核准在 园生人数为个班,人。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学制:三年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 3-6 岁的幼儿,提供小、中、 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 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 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 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 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 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 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 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 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 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 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 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 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 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 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 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 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 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 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 拟订年度 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 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 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 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 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 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 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 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 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本园由举办者以 货币形式 共计出资万人民币,于年月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 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 业务范围。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政府资助。 (四)受赠财产。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 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 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 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 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 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按国家 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 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