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引
20182018 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 (京财经一〔2017〕1926 号)相关要求,指导相关单位申报北京市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特制订此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 2018 年重点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项目。 2. 2018 年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 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2018 年重点支持符合认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2. 2018 年重点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服务奖 励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单户融资金额在 5000 万 元以下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给予适当奖励。 单个融资 租赁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 2.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单户在 500 万元 (含)-800 万元(不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 0.5%给予奖励;单户在 500 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 按照担保额的 1%给予奖励。 再担保业务奖励比例 按照担保业务的奖励比例减半执行。 单个担保、 再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1.建设补助项目建设补助项目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 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其中,场地、基础设施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 1 总投资的 10%, 服务设备、 信息化改造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 30%, 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2.服务奖励项目服务奖励项目 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 台,根据服务绩效及相关工作情况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奖励 50 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申请融资租赁服务奖励的融资租赁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申请融资租赁服务奖励的融资租赁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从业资质, 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 (含) 以上。 (2)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 3 年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 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服务,且融资租赁年化手续费(服务费) 率不高于 2%。 (5)新增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户数占全部新增融资租赁企业户数的 50%以上。 (6)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10 倍。 (7)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属于《 〈中国制造 2025〉北 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符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系列文件》相关要求,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 持。 2.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1 1)申请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申请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 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注册地在本市且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2 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 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以上。 4)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 (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 2 倍以上,且代偿率不超过 2%。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2 6)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期末净资产的 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 3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 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小微企业属于《 〈中国制造 2025〉北京 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符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 列文件》 相关要求, 其他行业小微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 予以优先支持。 ((2 2)申请再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申请再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地在本市且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2 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 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 70%以上。 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 5 倍以上。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 1%。 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小微企业属于《 〈中国制造 2025〉北京 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符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 列文件》 相关要求, 其他行业小微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 予以优先支持。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1.建设补助项目建设补助项目 ((1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建设补助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建设补助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根据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京经信委发 〔2017〕 24 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或参照上述办法建设的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平台(新建设的项目完工一年内,要基本达到上述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服务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 两年(含)以上,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 规范,近 3 年在行业经营、环境污染、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平台建设项目符合中小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总投资 100 万元以 上。 4)申报项目为近一年内完工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5)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为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中小企业。 6)服务设备和信息化改造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20%。 3 7)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涉及环评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 2)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建设补助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建设补助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