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 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 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凡 16 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保险人无息返还所 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或者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 天后因疾病身 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 75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保险人按以下规定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 天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 医疗机构,下同)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 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 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 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 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 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 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 重大手术的,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复效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 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 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 日起未满 2 年, 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 2 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终身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 日零时开始, 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 第六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保险人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派发红利。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由保险人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人年初公布的 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现金领取。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续期保险费,若红利不足抵缴当期保险费或抵缴 后的余额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四、购买缴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缴清 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 准体)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保险人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合同终止时,若 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退还给投保人。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 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 一份或多份。 二、 本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 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第八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 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 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 生效之日起未满 2 年, 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 日起逾 2 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 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 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 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全残保险金、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 则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 等项费用。 第十一条减额缴清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2 年,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 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 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 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少于 0.5 份),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更 改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保险人将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更 改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不再参加红利分配。 第十二条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 一、 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 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 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3、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