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 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 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凡 16 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保险人无息返还所 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或者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 天后因疾病身 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 75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保险人按以下规定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 天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 医疗机构,下同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 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 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 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 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 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 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 重大手术的,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复效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 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 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 日起未满 2 年, 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 2 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终身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 日零时开始, 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 第六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保险人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派发红利。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由保险人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人年初公布的 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现金领取。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续期保险费,若红利不足抵缴当期保险费或抵缴 后的余额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四、购买缴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缴清 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 准体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保险人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合同终止时,若 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退还给投保人。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 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 一份或多份。 二、 本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 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第八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 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 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 生效之日起未满 2 年, 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 日起逾 2 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 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 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 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全残保险金、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 则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 等项费用。 第十一条减额缴清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2 年,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 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 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 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少于 0.5 份,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更 改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保险人将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更 改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不再参加红利分配。 第十二条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 一、 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 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 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3、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