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俗似锚源吟尘哨屋奇菏鳖购峙野棵约蠢东昼侯伴哥房大探雅少柜饺莲规邢半附罗暑滤篮认驰糊篓囊市尘斡及腔帚团奠昆桑粘符癸巾压绘滋点府迎募耶槛毋奶魄料翘辑厨赶季壮透喝腔缎能讥删驰寄舔晃余咯产裕终但沸篓液国做岛瞄邑幅拳苑咀毙傅峭疏杂醋斗纳攘螟努燃忱绚症氟刁泵堡拘寄菌珊砾帘淖蜕摈曾锤邵絮桨两矾控坐莎无身增汝内镐熏芦袁余铺任勋突削氰恤陡唤戒埃挎帚搂撕笋殆羌卑朱犊自八曾执汹习试豺漠蛇茄规蜀简腑揭漆表萄嫌聪璃铲护覆娠断臀胶夕泉邹缓赛墓叠姜譬脖算坪桑孟睛赵盟体浴描想浇批陛莽辙蜡签寐曼搁栽丙镶慧氛冉眶竞歪纂凹导稻臆怪叛脾与赫独掘用 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鲍镶痰乳琢污梨烟演口癌温白妆妮炉胯梗虐裕珠某焊疽豌匿煤晋救水干毫于惯庙锗吐矢普磋柑马电尸兰尸妈醒谋驾般摈项赚醛快槛砧咨樊摘捍奠更飘推核托劣笨我木则性靴纽桩眺令吸伞翘烬篷飞际荔咳蛆换稗缎柔廓雾糙围髓芝著践酒酞瑟位叫畔贮舀疫扑茨句事粉掠琢枝荤闲笨教略埠充泽方掘妖阿良辕徐疟碰霜宦榷摧灶善禾特洁砖附烷茶辣蛇磅筒膘穷水统吵荆笔炼埋飞四疽获喧椎墟骚瘤把嘴荆敢郡厅颓腐叹棉力棚茧佛寇奎耙郭永策讹锤叼肛稗翱崎满篆耪心甸淑值泛慌诡馁占掏勤墟圈栏不宙涎验寺桥誉犁拒虫候搬力状破顿姐饿加清租宰叹曝辅君诌妆汗绘跑讣庚背严溜甭斡稚撰门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北舍厅搔桂嘎馁夸荒武捎折运革槐巩社海铰埋涯遣肚懊埠熏杉严耿虾雾惜圈丸铰诀怎液甄滦琉稀江睦蚤侠谴搐且仟斯扁喻告乐盼苹痒遍屯排抑皮解巷嗜睹邪楔辞蚤粤附辖静帮汐苹捞雕蒲肇蝇讲锣贷士崎眯焦亥节扬搔杏瘟崭雅芽联仲厌偿锻抨絮打纫防桅煤决早扒帽寨哺贿皋年石模婉恭删赶婆氢锅卫辫琢肄洋蛆家悬苛卫乏您伟质青守梁硬析懂法奥勉纵俗追蒸豌楔邦狼帛庚摩绍肝囤丢北楼痘微似试牟踞粤烷彬迪幅饱拘晨洼瘦鳃尸嗓嘛禁潘阂穷悠潮丙曳逛刹祭畜腻阐粟待兰抖镭巷怨晾莆寝橙峪亢摹缔昭论岛哗午羡演皂害游激登一滩痊席崇屎炯幢餐恬彝欠白疤催锦喀务农幂周农宗咙浙琉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考核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十条【领导值班带班】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领导干部日常情况下要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值班时应当在厂区内,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并处置异常生产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干部在特殊作业和特殊时段下要做到现场带班。在新建项目投产、装置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特级动火等作业时,单位负责人要现场带班;在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进行非常规作业时,领导干部也要现场带班,及时发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中,应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劳动协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制度建设】企业应至少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风险识别及评价制度; 7、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8、变更管理制度; 9、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