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实施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 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 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 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 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的修编工作, 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 GB50096-2011,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 第 5.1.1、 5.3.3、 5.4.4、 5.5.2、 5.5.3、5.6.2、5.6.3、5.8.1、6.1.1、6.1.2、6.1.3、 6.2.1、6.2.2、6.2.3、6.2.4、6.2.5、6.3.1、6.3.2、 6.3.5、6.4.1、6.4.7、6.5.2、6.6.1、6.6.2、6.6.3、 6.6.4、6.7.1、6.9.1、6.9.6、6.10.1、6.10.4、7.1.1、 7.1.3、7.1.5、7.2.1、7.2.3、7.3.1、7.3.2、7.4.1、 7.4.2、7.5.3、8.1.1、8.1.2、8.1.3、8.1.4、8.1.7、 8.2.1、 8.2.2、 8.2.6、 8.2.10、 8.2.11、 8.2.12、 8.3.2、 8.3.3、8.3.4、8.3.6、8.3.12、8.4.1、8.4.3、8.4.4、 8.5.3、8.7.3、8.7.4、8.7.5、8.7.9 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2003 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1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 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 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 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 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 的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1.10m。 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 应有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 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 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0.90m。 6.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70m 并侧面 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05m。 6.1.3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 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 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 应大于 0.11m。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 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 离大于 15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2 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 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套 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 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 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 应小于 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 不超过六层的住 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 平距离。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 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 杆长度大于 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时, 必须采取防止儿童 攀滑的措施。 6.4.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 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 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6.5.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 3 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 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6.6.2 的规定。 表 6.6.2坡道的坡度 坡度 (m)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 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m 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 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 0.35m 的护门 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0.15m,并应 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 于 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1:201:161:12 0.75 1:10 0.60 1:8 0.35最大高度 1.501.00 4 6.9.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 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 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6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 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 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 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 应分开布置。 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 照。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 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7。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 积的 5%。 7.3.1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 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