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6504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套内空间 5.1套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厨房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卫生间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6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 5.5层高和室内净高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有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阳台 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门窗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5.8.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 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共用部分 6.1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 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 6.2安全疏散出口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 口不应少于 2 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该 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楼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没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电梯 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时;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走廊和出入口 6.5.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2 6.6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价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 的规定; 表 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最大高度(m) 1:20 1.50 1:16 1.00 1:12 0.75 1:10 0.60 1:8 0.35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 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信报箱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 各项指标要求。 6.9.6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3 6.10附建公共用房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 车间和仓库, 以及产生噪声、 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室内环境 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5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7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 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2自然通风 7.2.1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隔声、降噪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 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梯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 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rt)应大于 51dB。 7.4防水、防潮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4 7.5室内空气质量 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