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XX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有效地保证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 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公告为准,因业务需要照常上班应以加班计算。 第四条第四条 员工请假分以下情形: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 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请事假每一季度在 2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 2 个工作日以上的, 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二)病假: 1.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2.短期病假: (1)短期病假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 1 个工作日(含)以上 45 个工作日(含)以下休息治疗的病假; (2)短期病假的薪金支付方式: ①1 个工作日(含)以上15 个工作日(含)以下的病假,每个工作日发放 日薪(日薪=月薪/20.92)的 60%; ②15 个工作日以上 30 个工作日(含)以下的病假,每个工作日发放日薪 50%; ③30 个工作日以上 45 个工作日(含)以下的病假,每个工作日发放日薪 40%; (3)员工 1 个工作日(含)以上病假必须出示公立医院的证明。 3.长期病假: (1)长期病假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长期休养时, 连续 45 个工作日或 6 个月以内累计 90 个工作日的病假;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等有关规定) : ①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 上的为六个月。 ②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 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①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③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 员工,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长期病假的薪金支付方式: ①长期病假不享受当年的年假以及年度薪资调整; ②长期病假期间,第1 月发放月薪的 50%,第2 月发放月薪的 40%,第3 个月发放月薪的 30%,第 4 个月开始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5)员工长期病假必须出示公立医院的证明。 4.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 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 同时递交 《假 期申请表》 ,请所属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含)以上,男 22 周岁(含)以上)结婚的, 可享受 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含)以上,男 25 周岁(含)以上)的,可享 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3.子女结婚可请假 1 天; 4.申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的复印件; 5.婚假须在结婚后 6 个月内休完,婚假不允许分次申请。 6.婚假期间视同出勤。 (四)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1.女员工产假为90 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 个 工作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个工作日;满 24 周 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个工作 日,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 给予奖励。 2.女员工妊娠不满 12 周(含)流产的产假为 15 个工作日;12 周以上 16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30 个工作日;16 周以上 28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 假为 42 个工作日; 3.女员工怀孕期间,可按医疗部门的建议按期进行孕期检查,享受10 次每 次往返时间不超过 4 小时的检查假; 4.女员工哺乳期间(自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的时间为哺乳期)每个工作日 可享受一次每次一小时的哺乳假; 5.配偶分娩可享受 5 个工作日的陪护假。 6.产假期间视同出勤。 (五)丧假: 1.员工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请丧假3 个工作日; 2.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丧亡可请丧假2 个工作日; 3.丧家期间视同出勤; 如果员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 ,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公司根 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员工路程假。 (六)倒休: 1.员工在休息时间加班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时间加班 产生的倒休。 2.员工休倒休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 2 个工作日申请,经 部门负责人同意。 3.倒休只限当年有效。 4.倒休期间视同出勤。 (七)年假(根据《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4 号的有关规定) : 1.员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公司应当保证 员工享受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假 5 个工作日;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假 10 个工作日;已满 20 年的,年假 15 个工作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 40 个工作日(含) 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 当年请病假累计 60 个工作日 (含) 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80 个工作日以上的; 4.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间不计入年假假期; 5.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假, 年假一般集中安排在每年的 5 月到 10 月,一次性休完。除特殊情况可以分段安 排外,一般不分段、跨年度安排;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 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 付年假工资报酬。 6.如果员工在离职时,仍有未休完年假,需休完年假后再办理离职手续; 7.员工不可以预知未来年假,即当次休假天数不得大于当次可休假天数; 8.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不计入休年假天数,在休假期内如遇有公休日或 国家法定假日,假期可顺延; 9.休年假期间视同出勤。 10.员工打算休假前,应与所在部门的主管沟通,对休假期间该员工负责的 工作予以妥善安排,确保不因休假而影响工作。公司希望员工休假时考虑客户需 要、个人进修和职业资格考试等因素。 11.休年假经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初审后报主管合伙人批准,假期申请表交人 力资源部备案。其中,10 个工作日以上(含)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