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产业强市,引导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 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 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盐政发〔2017〕 24 号)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政发 〔2013〕 245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 排,用于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 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本办 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 2018 年-2020 年。到时 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 9 月底前,按规定程 序重新申请设立。 — 1 —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管 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 会同市经信委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5.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 资金回 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经信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编制专 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 管理;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 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 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 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 2 — 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 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4.配合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 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5.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6.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 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 补等方式。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 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 〔2014〕 107 号)执行。 第六条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1 次。市经信委联合市财 — 3 — 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 过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 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 (市、区)经信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 申报。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 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除支持镇村经济发展中 创业贷款贴息项目和创业风险补偿项目外,其余均仅支持盐 城市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在盐城市(或市区,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境内 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 从其规定) ; (二)企业的信用参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 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 (苏 经信信用〔2017〕42 号)执行,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 — 4 — 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印发年度项目 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条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创牌类 奖励除外)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 行决定。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实行信用承诺制。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作出信用承诺。 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 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对申报企业 或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 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 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 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 相关规定。实地核查后,要形成核查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 (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 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 5 —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 通过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 确认后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 出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 根据审定结果, 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主要有: (一)支持产业投资项目 1. 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少于 150 万 元(有关税收要求 2018 年试行一年,以后视执行情况可适当 调整) ,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其中对在市企业 “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三星、四星、五星企业的,分 别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6%、7%和 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 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2.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招引。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招引。 对招引的重大产业项目, 上年 度设备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5%给 予补助。对落户盐都区智能终端产业园、 亭湖区环保科技城、 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按 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对能够支撑带动我市产业跨越发展的龙头型、 旗舰 型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不受 500 万元封顶限制。 (二)支持智能制造项目 — 6 — 1. 1.支持智能制造建设项目。支持智能制造建设项目。 支持企业数字化、 智能化改造, 对列入市智能制造建设计划的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