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1 页 共 44 页 2008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 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 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 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应作为编 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 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 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 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 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 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 装工程。 4 附录 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 工程。 5 附录 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 工程。 6 附录 F 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 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第 2 页 共 44 页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 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 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 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 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 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 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 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 行管理、 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 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 的签认证明。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 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的费用。 2.0.14 税金 第 3 页 共 44 页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的专业人员。 2.0.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 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 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 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 工程造价。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 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 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 4 页 共 44 页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 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 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 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 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 结合拟 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 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 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 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