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康航次租船合同中文版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2.地点和日期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 1 条)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第 1 条) 8.现在动态(第 1 条) 11.卸货港口或地点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 1 条) 5.船名(第 1 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 1 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 (大约)(第 1 条) 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 1 条)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 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 1 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 支付)(第 1 条) 15.装卸费用9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 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 6 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 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 1 条)│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 填入(a) 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填入(c)(第 6 条) (a)装货时间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9.解约日(第 10 条)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 7 条)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 4 条)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 履行本合同。 当条件发生抵触 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舶所有人)签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1.兹由第 3 栏所列的下述船舶所有人与第4 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船舶名见第 5 栏,总/净登记吨见第 6 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数见第7 栏,现在动态见 第 8 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 栏。 上述船舶一旦完成前个合同,应驶往第10 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 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装载第 12 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 由承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船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经要求, 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船上任何垫舱木料。 )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 船舶经此装载后,应 驶往第 11 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 的附近地点,交付货物。 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 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 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 装备船舶 和配备供应品, 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船舶所有人对由于 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 损坏或延迟, 即使是由于船长或船员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 上或岸上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如无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或 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的,亦概不负责。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 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 在任何情况 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a)运费应按第 13 栏规定的费率,按所装货物的数量计算以现金支付。 (b)运费预付。如按第 13 栏规定运费应预付,则运费视为已挣得,无论船舶/货物 是否灭失,不得返还。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东,否则船东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c)运费到付。如按第 13 栏规定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 则运费直到货物卸完才视 为挣得。不论(a)款如何规定,如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租家有权在开舱前选择按卸货 重量/数量支付运费,且该重量/数量可由官方计量器或联检或理货确定。 如经要求,承租人 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 2%抵偿保险费和其他费 用。 5.装卸 (a)费用/风险 承租人负责把货物送至舱内,装船、 积载和/或平舱,绑扎和/或加固,并从舱内提取和 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如要求并为保护所装货物,承租人应提供 并放置所有垫舱物料, 船东允许在船上使用所有有用的垫料。 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负责在卸货 后移走所有垫料,并计入装卸时间。 (b)船吊 除非船舶无船吊或双方同意并在第15 栏中记载不使用船舶装卸设备, 船舶应在整个装/ 卸货物的过程中提供该装卸设备, 并提供足够的动力。所有该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除 非由于装卸工人的疏忽, 所有因船舶装卸设备或动力不足引起的时间损失——根据本租约规 定的船吊/温车数量按比例计算——不得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应要求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船员充当船吊/温车司机,如当地法律禁止,则承租人应负责 岸上的劳工费用。船吊/温车司机由承租人负责风险和责任,装卸工人视为其雇佣人员,但 由船长监督工作。 (c)装卸工人损害 承租人负责装卸工人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 (除正常的损耗)。该损害应由船长尽可能快 地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和装卸工人, 否则承租人不负责任。 船长应尽力取得装卸工人的书面 责任证据。 承租人必须在航次结束前修复装卸工人所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 但如该损害有损船舶的 适航则应在造成或发现损害的港口起航前修复, 所有额外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时间损失按滞 期费率由承租人支付给船东。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 16 栏规定的连续天/小时数内装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 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 16 栏规定的连续天/小时数内卸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 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b)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 货物应在第 16 栏规定的总的连续天/小时数内装卸完毕, 星期日和节假日 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c)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12 点之前(包括12 点)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 时起算;如 通知书在 12 点以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 时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 交给第 17 栏中规定的托运人。 如未指定则递交给 18 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 在卸货港,通 知书应递交给收货人,如未知,则递交给19 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 如船舶到达装/卸港而无泊位,则船舶有权在到达后在办公时间内递交通知书,无论检 疫与否,无论清关与否,且如船长保证船舶在各方面均准备完毕, 如已靠泊并在各方面做好 装/卸准备一样, 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开始计算。 从等泊位置移到装/卸泊位的时间不计入装 卸时间。 如经检验发现船舶未准备就绪,从发现之时起至再次准备就绪的时间不得计入装卸时 间。 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 16 栏。 7.滞期费 滞期费用由承租人按第 20 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按日支付, 并在收到船东的发票后支付。 如未按上述规定支付,船东应给承租人书面通知其在96 小时内支付,如仍未在此期限 内付清, 且如船舶在装港, 则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中止本租约并向其索赔由此引起的任何损 失。 8.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