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澜传媒直播演艺合同
江澜传媒演艺经纪协议 甲方:江澜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越宇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连续经营的资深文化传媒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 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干和艺术天赋,为提高自身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有志于在甲方的扶持下长期稳定发展,以更好地拓展其演艺事业。 为此,甲乙双方经和谐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演艺经纪合作相关事宜,于【 】年【 】月【 】日在大连市西岗区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 互联网演艺:涉及但不限于互联网直播演艺、短视频演艺以及未来产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艺形式。 2. 互联网直播演艺:指乙方通过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实时直播以供用户欣赏、消费的演艺形式,演艺内容涉及并不限于唱歌、跳舞、游戏、脱口秀、专题内容分享等现在及未来也许出现的所有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涉及商业性或非商业的演艺活动。 3. 短视频演艺:指乙方作为表演者进行演艺,并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音视频内容以供用户欣赏、消费的演艺形式。 4. 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及直播频道,涉及但不限于YY娱乐平台、一直播、腾讯now、陌陌、奇秀、花椒、繁星、斗鱼TV、虎牙的网站及其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网站、应用等。 5. 短视频平台: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音视频传播分享的新媒体平台,涉及但不限于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秒拍、快手的网站及其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网站、应用等。 6. 商务经纪:指与乙方形象相关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涉及但不限于广告(涉及但不限于微博广告、微信广告、短视频广告、直播广告等广告形式)、公司形象代言、产品代言等各类合法的商务活动。 7. 公会/家族:指为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提供相关在线娱乐视频直播服务,并根据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相关规则成立的一种主播运营管理组织。 一、合作内容: 1. 甲乙双方经充足沟通,一致批准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演艺(涉及互联网直播演艺、短视频演艺及未来产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艺形式)领域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甲方有权解决乙方全面的互联网演艺的经纪事宜,唯一且排他的享有乙方所有互联网演艺经纪权益。 2. 协议期内,甲方将充足运用其资源对乙方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并全力为乙方的互联网演艺事业提供公关及幕前幕后的经纪服务,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以提高乙方粉丝量、流量变现能力。 3. 协议期内,乙方批准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乙方互联网演艺外其他演艺事业经纪的优先合作权,即甲方有权优先为乙方提供传统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活动提供经纪服务。 二、协议期限: 1.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协议期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告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3】年,依此类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三年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甲方。 3. 协议期内已拟定的演艺项目或乙方演艺活动尚未履行完毕,乙方于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仍应继续履行该部分义务至完毕为止,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收入。若乙方不配合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由乙方承担因此所致的所有违约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勤勉的为乙方提供专业的互联网演艺经纪服务,有权在全球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解决、策划所有与乙方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活动及事务。甲方有权全权代表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互联网演艺相关合约。 2. 甲方有权享有乙方姓名、艺名、声音、形象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之使用权和经纪权,并有权在自身活动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且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他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 3. 甲方有权以授权、许可、合作经营等方式,对外转让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义务,即有权与任何本协议外的其他合作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应予配合和服从。 4. 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损害乙方身心健康、及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演艺活动。 5. 甲方应为乙方规划互联网演艺路线,并为乙方选择适合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发展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并向该等平台推荐乙方成为该等平台的主播、用户。 6.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推广资源,提高乙方的粉丝数量,并根据乙方各阶段的粉丝量、人气情况,为乙方策划宣传推广活动、方案。 7.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互联网演艺经纪管理服务,涉及对乙方进行互联网演艺培训(培训内容涉及但不限于设备使用方法、开播技巧等与乙方互联网演艺有关的培训)、运营管理,并为乙方提供演艺经纪人为乙方解决互联网演艺经纪活动。 8. 甲方根据乙方的才艺情况,为乙方提供直播间活动策划服务,以及短视频演艺统筹规划服务。 9. 乙方用于发布短视频内容的短视频账号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发布、删除任何短视频内容,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短视频广告服务。 10.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乙方分派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收益。 1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演艺风格,为乙方洽谈、安排适合乙方的商务经纪活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并安排的表演、包装等宣传推广资源,以提高乙方的知名度。 2. 乙方有权拒绝侵犯乙方生命、健康、声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演艺活动。 3.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演艺收益。 4. 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本协议约定的与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 5. 乙方应全面服从甲方对其互联网演艺事业的安排,并保证尽最大努力,以专业、尽职、守时的工作态度,投入到甲方为乙方安排的与乙方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活动中,不得借故迟延、拒绝或擅自离开。乙方因疾病等突发因素的确无法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应至少提前3日书面告知甲方,并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 6. 乙方应维持和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不得作出任何影响公众形象的言论、行为。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机构公布与互联网演艺相关的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批准。乙方保证不得有暴力、反动、涉政、宗教、涉黄、涉毒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导致甲方社会评价减少和声誉受损的情形发生。 7. 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任何互联网演艺经纪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冲突的约定。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不受任何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限制。 8. 乙方批准,甲方为便于统一管理艺人、主播,有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