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 企业,结合公司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 办法》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规定》 ,制定本规定。 安全科负责车辆报废管理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 的相关工作。 (一)车辆强制报废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强制报废, 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注销; a、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b、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 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c、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 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d、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 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3、单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 9 车,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 其他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使用 15 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 业车使用 30 年; 4、微型载货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 驶 60 万千米, 重型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和全挂牵引车) 行驶 70 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 50 万千 米; 5、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 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 2 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 日期计算。 6、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二)转出流程 1、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应由所在公司提出申请, 汇签后方可办理。 2、被批准车辆由报废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 员) , 应拿填写好的 《×××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一式三份) , 到办公室填写《用印登记表》 ,加盖公章。 3、管理人员到办公室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借用登记 表》 ,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正、副本)及复印件,并 由办公室人员在复印件上标明用途。 4、管理人员到安全科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借用表》, 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管理人员需将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各复印一份备用。 6、过户当日,管理人员到财务科借用《机动车销售发 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机动车购置税发票》,并由财 务科派专人携带协助办理。 7、管理人员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含《组织机构代码证 书》及其复印件、 《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加盖公章的《 ××× 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前去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写《机动 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会同材料一起提交 办理窗口。 8、办理转移登记完成后,管理人员需去缴纳《机动车 购置税发票》机构,办理购置税过户。 9、管理人员将《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和《机动车 登记证书》复印件交到安全科存档,原件返还购车人。 10、安全科收到材料后, 由保险负责人写出退保或过户 申请,并报到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携带“申请”去办公室加 盖公章,并协同购买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 “身份证”去 保险公司办理“道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退保,如车辆属于 本地转移的办理 “机动车交强险” 、 “机动车商业险” 过户 (需 补齐公司缴纳的剩余保费)或退保;如车辆属于异地转移的 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退保。 11、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a、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b、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 转让的; c、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d、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 者交通事故的; e、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f、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g、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 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h、机动车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i、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查封、扣押的; j、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k、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报废流程 1、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应由公司提出申请,汇 签后方可办理。 2、报废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 ,到办公室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借用登记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副本复印件,并由办公室人员在复印件上标明用途。 3、管理人员到安全科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借用表》, 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管理人员需将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各复印一份备用。 5、管理人员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含加盖公章的《组织 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 行驶证》和机动车(机动车灭失的应有《机动车灭失证明》 ) 提交给机动车加收企业。 6、管理人员等待车辆解体后,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 证明》 。 7、管理人员填写好《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 入申请表》 ,会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向车辆管理所或 者分所申请注销登记。 8、管理人员领取, 车管所出具的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 并将原件交到科室留档保存。 9、安全科收到材料后, 由保险负责人写出 “退保申请” , 并报到保险公司。 管理人员携带 “申请” 去办公室加盖公章, 并携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强 险” 、“道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 、“机动车商业险” 退保事宜。 10、机动车灭失证明包含: 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 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 灭失的证明; 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 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11、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a、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b、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 法查封、扣押的; c、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d、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e、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f、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临近报废管理措施 1、临近报废车辆的认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处于临近报废的车辆暂停所有营运行为,上交营运 手续,车辆停放公司指定地点; 3、对于临近报废车辆应成立报废车辆跟踪小组,监督、 指导相关人员办理车辆报废事宜,并于每月上报临近报废车 辆进展情况报告。 4、建立《车辆临近报废跟踪台账》 ,逐一明确车辆强制 报废时限和临近报废时限。 5、期满强制报废年限前 30 天,公司强制回收车辆,由 报废车辆跟踪小组办理车辆报废相关事宜,办理相关业务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规定处于处罚。 (五)车辆报废后的相关材料由技术科整理后妥善保管期 限不能低于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