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车辆抵(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出借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 ,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 为抵(质)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 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共计个月。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1、 借款的支付:本合同签订且借款及抵 (质)押手续办妥后的天 内,乙方将借款本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金, 乙方指定的收 款账户为:。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元,首月利 息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立即向乙方支付, 次月利息甲方应在首月 借期满后的次日付清。 2、管理费为借款本金的,为元,甲方应在本 合同签订之日立即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3、停车费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立即向乙方支付,次月停车 费甲方应在首月借款期满后的次日付清。 4、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告知,已收利息、管 理费、停车费等乙方不做相应减免(包括未收的所有费用) 。 第四条借款续借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就本合同约定之借款可续借,(第 二个月续借月利率为,管理费为借款本金的,收取元 停车费) ,如第三个月再续借,乙方将先收回 20%本金,利息仍按首 月借款总金额以月息收取,管理费的收取为借款本金的, 停车费为每月元. 2 2、本金收回为借款期满的当日。 第二项抵(质)押事项 第五条抵(质)押物情况: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抵(质)押物的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实际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 调查费、各种中介费等费用。 ) 第七条抵(质)押物的保管 1.抵(质)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质)押期间,乙方无偿使 用该车辆,但乙方应保证该车辆在被抵(质)押期间,无任何新交通 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 ,不可抗力等因素造 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 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抵 (质)押车辆。3.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连同与抵(质) 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发 票、保险单据、 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保管,否则乙方 有权不发放借款。 3 第八条抵(质)押物的处置 1.抵(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对抵(质)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形式 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再抵押、质押、租赁、担保、买卖等) 。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逾期超过 5 天的或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约 定之情形的,乙方则可以行使质权,以变卖抵(质)押物以冲抵债权 ,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 《逾期变卖委托书》 、 《车辆买卖过户 委托书》 。 第九条抵(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解除 本合同,并行使质权,处置抵(质)押物,并可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 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的; 4.借款人不履行支付利息或还款义务超过 5 日的或有其他缺乏 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案件标的超过五万元的) 的诉讼或 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4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 3 日内及时 通知的; 7.借款人隐瞒抵(质)车辆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 8.借款人隐瞒抵(质)车辆上的其他影响乙方行使抵(质)权的 障碍的; 9.借款人解散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10.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用途的; 11.借款人擅自转让质物的; 12.借款人以质物再设定担保物权的; 第十条甲方保证: 1、一旦发生符合乙方可行使质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时,甲 方应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2、甲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 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 的同意、批准及授权(包括配偶) ,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4、甲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 权或处置权,如抵(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抵(质)押车辆应已 获得其他共有人(包括配偶)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乙方此车 5 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5、甲方向乙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 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6、甲方所抵(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质) 押或向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 (质) 押, 未被依法查封、 扣押、 监管;甲方承诺和确认抵(质)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在抵(质)押 前未将该抵(质)押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一切 手续合法、 有效, 该资产在抵 (质) 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 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合同诈骗的全部法律责任。 7、甲方所抵(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 他违法行为牵涉,非盗抢车辆或限制流通转让的车辆; 8、甲方车辆抵(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 所抵(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 人,如经乙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 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 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9、甲方所抵(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乙方原因明显减少的,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抵(质)物。 违反上述保证义务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由此导致乙方的全 部经济损失,均甲方承担。 第三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6 第十一条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本金或全额支付借 款利息,则从逾期之日起 ,加收借款总金额1%/天的逾期还款违约 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反悔不做抵(质)押借款的, 乙方将收取违约金 1000 元。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即视为违约,除本合同 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支付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除上条约定之违约金外, 违约方还应承担对方实 际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调查费、各种 中介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项其他 第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本合同共3 页,一式份,每一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传真 件、扫描件无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 书面形式,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 各方对本合同之条款均已 理解无误。 7 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