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编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 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 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 以及围绕检查处 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 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 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 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 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 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 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管辖管辖 第十条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 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 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 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 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 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选案选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 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 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 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 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 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 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 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 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 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 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 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 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 由稽 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 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检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 所属行业特点、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