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离婚时夫妻财 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对此,经修订后的2001 年婚姻法以及 2001 年 12 月 27 日和 2004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两个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详尽的规定,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 对此进行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可分割财 产范围太窄,分割原则抽象化, 没有充分考虑配偶双方在家庭中曾经承担的责任, 以及离婚后 一方可能面临的困境。同时,没有正确评价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 没有考虑一方人力资本 增值的因素,忽视了离婚财产分割对子女现有生活水平的影响。 为了实现配偶双方的真正平等 和子女的健康成长,研究离婚财产平等分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结合新婚姻法及 司法解释,研究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以期进一步完善婚姻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 分四个部分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叙述: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关理论知识; 第二 部分说明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 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问题; 第四部 分表明了完善财产分割制度的具体构想。 1.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理论 1.1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除夫妻双方的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 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指婚姻关系发生效力的期间,即从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 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结婚前恋爱期间或者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当 事人在起诉离婚期间, 一审判决未发生效力或者在上诉期间, 即使夫妻分居也算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婚姻关系消灭的情形有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根据新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和司 法实践经验,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 5 项: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 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新婚姻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 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其他应当归夫妻 共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 7 种情形: (1)津贴; (2)使用用劳动报酬(工资奖金等)添置的财 产;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孳息; (4)一方工作的单位所分发的福利; (5)偶然中奖所得 到的奖品和奖金; (6)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 (7)股票、债券买卖所得的收益。另 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 11 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 1 [1] 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2] 1.2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第 18 条是新增设条款,其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 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另外根据新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双方可 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作了这样的 约定,那么约定的那部分财产也是夫妻个人财产。 2.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 2.1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应依据, 男女平等原则、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原则。但离婚财产中坚持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等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 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达不到实质平等, 具 体如下: 2.1.2 关于男女平等原则 指的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当然也就要平等分割, 实践中一般采用均等 分割。而均等分割并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美国有学者认为, 许多妇女需要获得比均等分 割财产所能得到更多的财产, 才能实现离婚后与丈夫在经济地位上保持平等。 均等分割按照传 统上认为合理、狭义的方法定义共同财产,并适用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在这点上,男女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规则的胜利是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 2.1.3 关于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该原则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女方的经济状况较男方差, 为了保证女方充分行使离婚权利以及 因均等分割财产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影响到下一代的利益,对女方、子女进行的保护。 2003 年 4 月 29 日《中国妇女报》”关注单亲女性”的调查报告结果显示,离婚女性的年均收入是 离婚男性的 81%。有 44%的离婚女性表示物质生活水平下降。而现实生活中,离婚后子女多数 是随女方共同生活,离婚时没有获得相应的分割财产,导致子女的生活水平也会大幅度下降。 2.1.4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2 对因过错引起的离婚, 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 所谓过错, 是指一方有通奸、 同居、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造成出现感情危机的夫妻双方离婚 加速。由于无过错方要想在离婚中多分得财产, 就得取证证明该婚姻破裂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 成的。而婚姻案件多涉及人的隐私,尤其是通奸、同居取得的证据多是以涉嫌侵犯了对方隐私 权而不被法庭采纳,当然也就无法确认无过错方,更谈不上照顾无过错方。而且目前世界大多 数国家已经不再将过错作为分割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这一点也与国际不相接轨。 2.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 依据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精神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实践, 离婚时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 财产,协商不成功的,人民法院依照照顾子女和保护女方权益原则进行判决。一方不履行判决 结果或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民 法通则》 ,实践中对离婚财产分割有几种方法: (1)实物分割:根据财产价值进行搭配; (2) 价格补偿:价值高的与价值低的, 可用一方个人财产补偿给另一方或直接用现金补偿对方使双 方的价值相等;(3)变卖分割:对于财产价值高的,任何一方都接受不了的可以先进行变卖,然 后将所得的进行财产分割; (4)结合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价值低的享有部分债权,价值高的 承担部分债务; (5)赠与:对一些有争议、难分割的财产,若双方有共同子女的话,能劝服作 为赠与子女的话,可能双方都能接受。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各种收入, 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夫妻 婚前或者婚后约定财产类型的比例很低,大部分比例都是由人民法院判决也称为法定财产制, 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固有财产和无形财产也是折合成金钱方式进行分割。 但对于学历、 学 位以及资格证等这些需要花费一定金钱和时间才能获得的且具有潜在价值的并没有作为可分 割的财产进行考虑。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配偶一方在获得学历、取得学位、资格证等的情 况下,提出离婚,这时的家庭财产所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