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11 分) 主要内容 第一节 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 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管理 第 1 节 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 一、 药品研制与质量管理规范 1.药物临床试验的分期和目的 2.药物临床试验管理【2018 年新增】 1、对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实行一次性批准,不再采取分期申报、分期审评审批的方式; 2、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备案管理。 3、国家严格控制口服制剂改注射制剂, 严格控制肌内注射制剂改静脉注射制剂, 口服 或 肌 肉注射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予批准。 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注射用无菌 粉针之间互改剂型的申请,无明显临床优势的不予批准。 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和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基本 要求 GLP: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保证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确保试验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靠性。 GCP:药物临床试验包括新药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上市后的Ⅳ期临床试验。药 物临床试验必须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二、药品注册管理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一)药品注册申请 1、药品注册概念: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 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 批过程。 2、药品注册申请分类 (二)药品注册管理机构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 进口进行审批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局[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 实性进行审查,并对试验现场进行核査 3、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注册药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 (三)药品注册分类 (四)药品注册管理【2018 年新增】 1、 “从 2017 年 10 月 10 日起,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Ⅰ期临 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 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 2、 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完成后, 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 对于提出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申请、 进口药品上市申请的化学药品新药及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 药,取消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的要求。 ” 应用分析【2017】 A、仿制药B、进口药品 C、创新药D、改良型新药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 1、境内申请人仿制的,与中国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属 于 2、对已知活性成分的剂型、给药途径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中国境内外均未 上市的药品属于 【答案】AD (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鼓励新药研发 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个省、直辖市 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对药 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国药局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 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 只进行生产企业 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三年。 (六)药品注册特殊审批规定 1、新药注册特殊审批( “新药” ) : ①未在国内上市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②未在国内 外获准上市的化药/生物药;③[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 优势的新药;④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2、药品注册单独排队,加快审批: “ 特殊疾病的创新药” 、转移到境内生产的创新药、特殊人群用药、欧美同步上市、快到期。 (七)药品批准文件(七)药品批准文件 注 1:进口药品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注册 证:BX…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 注 2:国家局核发-批准文号、注册证有效期 5 年;期满前 6 个月申请再注册 (八)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不得超过 5 5 年年;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该药的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 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 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对已上市的仿制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规定 (1)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按与 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2)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国药监部门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 书、标签中予以标注。 (3)有关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的规定 ①在医保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 ②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 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 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③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 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三、药品上市后在评价 国药局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 ②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 ③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四、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2018 新增】 (一)收录药品的范围和基本信息 1、范围:①获得批准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进口原研药品;②化学仿制药;③通过质量 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④经国家局评估确定安全/有效性的其他药品。 2、目录集网络版(数据库)便于公众查询。所收录药品的目录按药品活性成分笔画顺序排 列。对于复方制剂,以药品名称中的第一种药品活性成分的笔画顺序排列。 (二)目录相关术语 1、参比制剂:在我国批准上市,用于仿制药注册申请的参照药品(质量) 2、标准制剂:在我国批准上市,用于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对照药品。通常最大规格的参 比制剂被确定为标准制剂(疗效) 3.1 药学等效药品:应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和给药途径。 3.2 治疗等效药品: 药学等效+生物等效= 治疗等效药品, 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临床有效 性和安全性。 注:药物等效与治疗等效性药品可能在形状、刻痕、释放机理、包装、辅料、有效期、说明 书及贮藏等存在差异。 3.3 治疗等效性评价代码(简称TE 代码) TE 代码包含 1 至 2 个字母,首字母代表药学等效药品是否具有治疗等效性,第二个字母代 表其他评价信息。 首字母 A 或 B 分别代表: A:与其他药学等效药品具有治疗等效性的药品 B:目前认为与其他药学等效药品不具有治疗等效性。 目录集收录的独家药品暂不标识TE 代码。 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改剂型药品、 改规格药品和改盐基药品暂不标识TE 代 码。 第 2 节 药品生产管理 一、药品生产和药品生产企业 1、省药监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2、符合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3、必备条件: 【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