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有效履行
论合同的有效履行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合同的有效履行成为各大企业、公司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合同能 否得到有效履行主要在于合同主体的履行,本文主要对合同有效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具体规则与基本原 则,以及合同有效履行所应包括的内容,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相互抗辩权应如何行使才能维护合 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当行使抗辩权不当造成违约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合同在履行的过程 中发生相关违约责任作出相应赔偿责任或提供担保的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论述。 前 言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各企业、公司对合同的管理与能否得到有效履行都十分关心,主要表现在 合同应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以及当出现违约情形时,怎样从被动转换为主动的权利,这些都是当前和 今后各企业、公司等急需解决或面对的问题。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义务,实现其权利的行 为。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也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体现和必然要求,更是 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其合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实践中,合同能否得到有效履行,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内 容是否合法,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签订的合同当 事人是否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以及有无存在不良被执行的信息,合同约定的标的与质 量是否明确具体与可行,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是否明确以及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费用有无约定,最后也是 最重要的一点是违约责任是否明确且具体可行,一份有效的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具体,就能直接 体现该合同的质量与履行率的高低。 实践中,合同履行的效率有多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但是,一方的完全履行或 者是适当履行并不能确保相对方能同样的履行或者是适当履行,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就需要一定 的履行原则与具体规则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互抗辩权,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 违约责任等,这样才能形成合同履行有一定的规则与原则可遵循。 合同履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 律关系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所产生的设立、变更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履行中的一方当 事人为交付行为,则合同的相对方则履行接收行为。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第二,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合同能否得以实现合同目的,主要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全面 履行、适当地履行合同行为,此种行为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实现合同权利,而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给付行为、交付行为等合同义务。正如学者指出,“履行并非指债务人之给付行为,履行重结果,给付仅 系履行之手段,必须债权人实际获得给付结果,才能谓之‘履行’”。 第三,合同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合同得以全面、适当地履行是实现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而 这种合同消灭的原因的前提是合同义务得以履行,合同权利得以实现,是一种相对的履行行为。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应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但合同的履行原则根据我 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第一,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与行使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0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 己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与条件等实现其 合同目的,从而使合同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合同相对 方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第60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 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通知、协助的义务,并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规定。 第三,情势变更原则,又称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动,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使原有效力显失公平,从 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该原则是因发生了客观情况而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明显显失公平的现象,法律允 许其变更或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确立了该规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合同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 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要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出现。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作为该订立合同赖以成立基础的客观 情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交易或经济情况的变动,也可以是非经济情况的变动,如发 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国家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等。 第二,情事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情事变更原则的行使,应是合同依法 成立后, 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 如果合同是在订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后才发生了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则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 第三,情事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所无法预见的。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是可以 预见的客观事实,则表明合同当事人对于可预见的客观事实的发生自愿承担责任,因此,情事变更原则的 适用应是在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以前,且是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客观事实的发生。 第四,须是情事变更事实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可归 责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事实,则没必要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须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即因发生客观事实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原则, 或者是对合同当事人一方造成明显的不利,而对合同当事人另一方而有利的事实,因此,情势变更原则的 适用必须是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原则的客观事实。 情事变更原则一般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一方若继续履 行合同会对其造成不利的行为,不利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对合 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的变更等。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一,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主体是合同成立的前提,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合同才能产生效力,一般情况下,合同的主体包括履行义务的一方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而在特殊情 况下,合同主体则包括三方当事人,如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中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是相对应的 合同主体,有债务人必然有债权人,债务人是合同履行的义务人,而债权人是合同履行的权利人。 第二,合同履行的标的;合同履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据以产生合同履行行为的条件之一,是 指债务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给付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