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文书
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 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相配 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 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 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 用纸订口(左白边)为 28mm±1mm。 3、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 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 计算机制作。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当 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应当清楚无误。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 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 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如“X 公消火认字[]第号” ,按照以下 要求填写: “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 “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2 7、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签时间,不能 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 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序号”栏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逐次填写。 9、清单、统计表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 线划掉。 二、具体要求 10、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式样一)是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进行 现场勘验制作的文字记录。“勘验时间”填写每次勘验开始到结束 的时间,具体到分钟;“勘验地点”填写勘验现场的具体位置; “气 象条件”是指勘验时现场的气象状况。 “勘验情况”应当如实反映现 场勘验的过程和事实,主要载明以下内容:发现火灾的时间、地 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勘验过程和 勘验方法; 现场变动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现场的周围环境、 建筑结构;燃烧面积、人员伤亡情况,现场主要存放物品、设备 及其烧损情况;尸体、重要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 特征;提取痕迹物品的名称、具体位置、尺寸、规格、数量、特 征等;现场照片、现场图以及录像、录音的种类、内容和数量。 现场勘验结束后, 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有多个证人、 当事人的,应当分别签名。 同一现场进行多次勘验的,应当在制 作首次勘验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并在笔录右上角用 3 阿拉伯数字填写勘验次序号。 11、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式样二)是对火灾勘验中现场 提取的痕迹、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记录的文书。 “编号” 栏填写提取痕迹、物品的编号; “提取部位”栏填写提取痕迹、物 品时,其在现场的具体位置; “规格”栏填写痕迹、物品的品牌和 型号、尺寸等; “数量”栏要用大写数字; “特征”栏填写提取痕迹、 物品的材质、外观形貌、颜色、新旧程度以及被烧损情况等。 12、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式样三)是适用简易调查程 序认定火灾事故所作出的结论性文书。“编号”按所在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统一编写的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起火灾使用一 个编号,不能重号; “起火单位(户) ”栏写明发生火灾单位(场所、 住宅)的名称或者户主的姓名; “起火地点”栏填写起火单位(场 所、住宅)的地点,具体到门牌号码;“报警时间”栏填写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的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法定代表人”栏 填写发生火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直接财产损 失”栏填写统计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额; “联系电话”栏填写起火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起火户户主的联系电话。 “现场调查 走访情况”栏简要记录调查走访有关当事人或者证人反映的火灾 发生、蔓延、建筑及物品损失等情况,以及火灾现场相关痕迹、 物品及建筑、物品被烧损等情况。 “火灾事故事实”栏写明起火时 间、发生火灾单位(场所、住宅) 、地点,起火部位、起火点、 4 起火原因,火灾蔓延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 与火灾有关的事实。现场照片、录像的内容和数量可在“备注”栏 中载明。 本文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现场填写,并告知和送达当事 人。本文书一式多份,当事人一人一份,一份附卷。 13、火灾事故认定书(式样四)是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火灾, 认定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而制作的文书。“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应 当载明火灾发生的单位(场所、住宅) 、时间、地点,建筑物及 物品被烧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计的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额。起火原因分两种情况填写:对起火原因 已经查清的, 要求写明起火时间、 起火部位、 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要求写明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 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的内容包括:火灾 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火灾蔓延、损失情况;与 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 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的横线处,分 别填写具以证明起火原因或者灾害成因的相关证据的内容、数 量。 “向提出复核申请”的横线处,填写受理复核申请的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1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式样五)是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提出的复核申请后, 依 5 法出具的凭证。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复核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 “你(单位)提出的火灾事故”的横线处,填写火灾 事故名称; “证据材料份”的横线处,用大写数字填写。 15、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式样六)是复核机 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后,依法作出受理决定的文书。文 书抬头横线处, 填写复核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 (单位) 提出的火灾事故”的横线处,填写火灾事故名称。 16、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七)是复 核机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后,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文书。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复核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出的火灾事故”的横线处,填写火灾事故名称; “属于以下第项情形”的横线处,用大写数字填写五种不予受 理情形中所选择情形的序号。 17、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调卷通知书(式样八)是复核机构受 理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后, 通知原认定机构提交火灾事故调查 卷及相关材料的文书。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原作出火灾事故认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对你单位”的横线处,填写 复核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18、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式样九)是复核机构对申请 人提出的复核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复核结论的文书。文书 抬头横线处,填写复核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 6 提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的横线处,填写火灾事故名称。复核 结论为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 “第款”的横线处,填写“二” ;复 核结论为责令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第款”的横线处,填 写“三” ,并具体到“项” 。复核结论应当说明理由。 19、案件移送通知书(式样十)是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