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章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篇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济困扶危、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爱心促和谐。 3、培养目标:以培养“技能硬、素质高的现代家政服务人才”为目标。 二、教师管理 1、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2、教师要做好学员的上课考勤统计工作; 3、教师上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步骤,有重点; 4、教学方法要求精讲多练,重视案例分析,使学员迅速掌握技能技 巧; 5、教师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三、学员管理 1.学员自主就近选择培训地点,免费食宿。 2.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实行奖励全勤、评选优秀学员的奖惩制度; 4.学员就业安排根据考核成绩“择优选用”,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 可免费再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5.学员就业后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帮助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教学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2.实行班主任负责、班委会自治的班级管理制度; 3.课时安排灵活。 结合学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 年龄偏大的情况, 灵活确定课时,如有的课程一节课学员可以掌握,则课时为一节;若 课堂内容较难,则可安排多个课时; 4.考试考核。根据培训规定的考试考核要求,对培训学员进行基础理 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 5.证书发放。学员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学校颁发《技能等 级证书》 。 五、档案管理 1、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等按培训期次 归档,建立了学员培训信息资料库; 2、教师档案及教案归档: 学校对教师档案(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进行 备案;对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总结也定期备案。 3、所有档案由校教务处统一保管,未经校领导同意,任何组织和个 人无权公布、查询。 篇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 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北京市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利用非国家 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 , 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 是指依据 《国家职业标准》 开展的、 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 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 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职 业资格三级(高级) 、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 师)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 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 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享有办学 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 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 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 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市民办培训 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 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 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 种) 范围; 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 (工种) 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 ”的原则审批 新职业(工种) ;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 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 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民办培训学 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 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 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同时抄送同级教育 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 、国家统 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 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 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 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 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 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民办 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 (工种) 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 (工种) 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