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三一文库(三一文库( ))/ /公文写作公文写作/ /规章制度规章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和 《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 ,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 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 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 容主要有: 1、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 2、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 3、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 送检合格证。 5、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 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 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周期受检率达成 100%, 周期合格率在 95% 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 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现场抽检制度; 计量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器具, 企、 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 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 报停、 重新启用及报废,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 (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 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 《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 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 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 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 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 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 计量标准器具报 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 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 位备案。 第五条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 (简称《档案管理 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 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 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 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 应的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 (检定结果通知书) 存档备查。 第七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 在其显著位 置粘贴“绿、黄、红”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 某一功能或某 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 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 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 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 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 不得将其置于工 作台上。 第八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 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 杂物堆放。 第三章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