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出租人(甲方):出租人(甲方): 法人代表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承租人(乙方):承租人(乙方): 法人代表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是一家经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 乙方是一家从事汽车租赁等相关业务的公司,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有权签署本合同。 为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甲方作为出租人同意根据乙方对租赁物的自主选定,由甲方购买租 赁物并签订相应的租赁物买卖合同,再将租赁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 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诚信的履 行本合同。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原则合同原则 1.甲方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2.乙方应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等所有款项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条第二条 定义定义 1.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汽车融资租赁:本合同特指直租形式的汽车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汽车生产 商/经销商、租赁物的选择,向汽车生产商/经销商购买租赁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 租人缴纳一定比率的首付租金或保证金,每月支付约定的租金,即可使用租赁车辆;租赁 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留购租赁汽车从出租人取得其所有权。 3.租赁车辆: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租赁物的选 择,向汽车生产商/经销商购买的汽车,也即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具体详见附件二《租 赁物明细表》。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商务条款商务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租赁车辆的选定和购买租赁车辆的选定和购买 1.租赁车辆具体名称、规格型号、车辆原价、购置时间、生产厂家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 细表》,车辆上牌地点:。 2.甲方购买车辆的价格见《汽车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第二条第二条 车辆货款支付车辆货款支付 1.甲、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买卖标的物的货款支付条件(所有条件须同时具备): (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当事人已签署完毕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法律 文件; (2)乙方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了令甲方满意的担保或保证; (3)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首付款、保证金、保险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4)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需乙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各附件; (5)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车辆发票、合格证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6)商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 2.货款支付进度: (1)甲方在本条第一款罗列的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货 款的 90%,余款 10%在车辆办理抵押后 5 日之内支付。 (2)若甲方没有收到合同及附件以及出现其他上述款项即货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情形的, 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承诺收到甲方货款之用途:仅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挪作借贷等其他用途,不得 用于进行违法活动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活动。 3.其他商务条款 租赁期限 起租日 起息日 融资租赁 本金 保证金 租金支付 帐号 租金支付 日 年共期,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 起租日为第一笔货款支付日或合同签订之日,时间先达者为准 起租日即起息日 人民币万元整 每期租金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大写:)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在租金支付日期将租金以方式支付至 本合同第四条指定的甲方账户。 自起租日起,每个月支付一次,即第一期租金应在自起租日开始 1 个月后所 对应的日期支付,以后各期按此顺推。本合同首期租金支付日期 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 为年月日,具体详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 逾期违约 金 租赁期满 车辆的处 理(留购 价) 备注 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内(含)的,每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 算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 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 租赁期满时,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处理车辆,乙方向甲方支 付 1 元人民币(大写:壹元整)作为车辆所有权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与最 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允许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提前还款除了归还剩余 本金、逾期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外,乙方还需按剩余租金总额的 3%向甲方支付 补偿金。 第三条第三条 车辆的保险车辆的保险 保险类 别 保险期 限 车辆价 值 保险费 用 保险投 保人 保险第 一受益 人 保费支 付方式 和支付 时间 备注 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 50 万元)、机动车上人员 责任保险、盗抢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不计免赔、营运险 保险期限≥租赁期限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整(大写:),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原件标明的保险 费用为准。 承租人 出租人 1.乙方应保证保险价值不低于甲方向其购买车辆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鉴于本合同项下车辆的保险投保方式系一年一投的特点,若合同签订时,乙 方为车辆购买保险但保险期限未覆盖租赁期限的,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费率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在该保险期限届满时由甲方代为续保。 实际保险费以保险公司保费发票为准,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 第四条第四条 双方地址及银行账号双方地址及银行账号 联系地址: 邮编: 甲方 开户银行: 帐号: 账户用途: 联系地址: 邮编: 乙方 开户银行: 帐号: 账户用途: 任何一方地址及本合同第四条开户行的变更,应在变更后 7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 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怠于通知的一方承担。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租赁物租赁物 1.乙方完全基于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自主选定汽车生产商 /经销商(以下统称“供应商”) 及租赁车辆,乙方对其自主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不对租赁车辆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向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发出采购订单购买租赁车辆。 2.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与乙方、供应商共同签订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乙 方在该买卖合同签字仅为对供应商及租赁车辆选择的确认,但不视为共同购买方),乙方 知晓、同意并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就购买租赁车辆,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 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如涉及相关手续、批准或许可证明等相应证明文 件或经营资质等的办理,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就租赁车辆的名称、数量、价格、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服务及交货时间 等一切相关事项,乙方应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且对商定结果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在乙方满足本合同商务条款第二条规定的“车辆货款支付的条件”且不违反本合同和买 卖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甲方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物价款,支付租赁车辆价 款的具体事宜详见买卖合同的约定。 5.租赁车辆在提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 担,但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供应商承担的除外,甲方对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