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高院公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图片是对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界限的图解。 8 月 12 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当前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也代表了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基本态度; 高院民间借贷八点风险提示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 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 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 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 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 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 P2P 借款交易中, 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 P2P 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 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 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债权,如果出 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从未主过债权的, 借款人可以主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 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 保方式, 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 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将买卖合同标的 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 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 法院可以采取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十大典型案例 一、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2007 年 12 月至 2008 年 9 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 420 万元。2009 年 1 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 80 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 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 年 7 月 27 日 收回借款 40 万元、 8 月 26 日收回借款 30 万元, 11 月 6 日收回借款 10 万元。 2011 年 7 月 12 日,纪某持三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 420 万元。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 09 年 纪某向郭某出具 80 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 420 万元发生于 80 万元借款之 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 420 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 80 万元予以清 偿与常理不符; 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420 万元系还款, 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 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 人的主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 划款凭证提起诉讼, 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 了相应证据的, 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 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2009 年 6 月至 7 月,某某与某系恋爱关系。2009 年 7 月 16 日,某 向某某出具借条一,载明某借某某现金 100 万元整,还款日期为 2009 年 7 月。 2009 年 9 月 18 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偿还借 款 100 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 析判断,结合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述的提款方式、审理过程中不配合法 院调查等事实, 可以认定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 回了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 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 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 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述等相关证据, 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 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三、“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 款。2009 年 9 月 4 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 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 30 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 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 分手费 10000 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 2010 年 1 月 22 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 朱某与武某于 2009 年、 2010 年通过短信协商 分手及还款事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朱某主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 欠条。 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 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 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 300000 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 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 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 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 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 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 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 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四、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吕某与某、郁某系朋友。某于 2010 年 4 月在某开设的香烟店里与 吕某认识。同月 28 日,某因赌博翻本之需向吕某借款。当日某强通过银行以某 为收款人,出具了一 1000000 元的银行本票给吕某。该晚,在某的口头担保下, 某与郁某赌博输掉 1000000 元。次日,某将本票背书给某,某当天将该本票提示 付款至其账户后,转帐 770000 元给郁某。同年 5 月初,在某的口头担保下,某 与郁某赌博输掉 300000 元,吕某替某归还了该 300000 元。同年 5 月 5 日,某向 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 元整,借款期为 1 个月, 以房产抵押, 房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