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深圳经 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 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 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 行车。 第三条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 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 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 销售市场监督管 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 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 - 1 - 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 作。 第五条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 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电助 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第六条 【禁止拼装改装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 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第七条 【禁产禁售禁驶对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 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 可上路行驶。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 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 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第九条【统一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 - 2 - 统一管理平台, 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 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第十条 【划区管理】【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 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 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 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 除外; (二) 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 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 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 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 较好的道路及区域, 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 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划区程序】【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 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 10 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 并向社会 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划区调整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 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 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 3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特定行业范围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 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 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 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 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 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 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业分配】【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 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 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企业分配】【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 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 在行业内合理分配 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 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 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 - 4 - 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 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 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 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 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 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 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 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 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 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 会应当查验车辆, 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 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 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 应 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 实际驾 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特定行业变更备案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 - 5 - 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 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 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 通过 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 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 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 不得擅自 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