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关于关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书》书》( (样本样本) )的说明:的说明: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 议书》(样本)文本暂时按照双方协议公告,若竞得人出现下 述情况之一,将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为多方协议: 1.竞得人与其控股母公司共同签署协议,由其母公司承 诺整合产业资源,保证竞得人达到产业发展要求; 2.竞得人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总部持有土地的,该 子公司须一并签署协议或在限期内成立后补充签署协议。 1 合同编号: 深前海地合字 (201 ) 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样本-T201-0094) 二〇一六年月 2 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 用权出让公告》 (深土交告字(2016)号)要求,保证深 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 作区” )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 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 行)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 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杜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T201- 土地位臵: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平方米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期:年 三、甲方权利义务 3 (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 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乙方上述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 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租售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 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用于建设产业金融总部基 地,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国际贸易、国际结算、供 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业务,自竞得宗地之日起 1 年内,须 完成 1 家总部企业和不少于 1 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一行三会” )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持牌金融机构设立在或迁址至前海深港合作区。 (二)乙方在国家法律、行业监管政策及业务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优先将前海作为在未来新设立的创新型金融机构 的注册地。 (三)乙方须按照出让公告时向甲方出具的承诺函履行 各项承诺义务。 (四)乙方在该宗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应根据本宗 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归乙方所有的办公物业在禁 售期内须全部自用。 乙方可在前海深港合作区依法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并 4 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宗地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全 资子公司的手续,该全资子公司股权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 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 10 年内(含 10 年) 不得转让。如确需设立子公司持有宗地,子公司须在乙方竞 得宗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立及权属登记。 (五)乙方(“竞得人”或“竞得人及其控股股东”)所 控股的前海企业(单独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获得产业用地的企 业除外) ,自竞得宗地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 5 年内累计在 前海缴纳的税收总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低于 12.5 亿元人民币(含) 。乙方所设立的总部企业、持牌金融 机构自该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 期前者为准)起 10 年(含 10 年)之内不得迁出前海深港合 作区。 总部企业或金融机构至竞得之日,若注册地不在前海合 作区内,累计缴纳税收考核起始年份调整为:自总部企业和 金融机构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登记在前海合作区之日 下一个自然年度起。 (六)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核查乙方建设项目的实际自 用、房产出售、项目入驻企业经营指标等情况时,乙方应主 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或 5 者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或变相变更该地块产业类别用途、开 发条件或违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要求的,有 关部门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乙方在该宗土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违反本协 议的约定,将办公物业擅自出售或变相出售给任何人,甲方 有权责令乙方收回已售房屋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以 其擅自或变相出售获利为限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无法 收回已售房屋的,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出售当时该房 屋的经双方同意的评估机构确认的市场评估价值。如乙方出 售价格低于出售当时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甲方有权根据 前述市场评估价值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三)若宗地持有人注册地不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自 竞得本宗地之日起一年内,须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迁 入前海深港合作区。逾期未完成迁址的,解除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地价款不计利息退还竞得人。竞得人应负责将土地 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竞得人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土地平整、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等) 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乙方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一年内,须在前海深港 合作区新设立或迁入由其控股的不少于 1 家由一行三会批准 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金融机构。逾期未完成的, 6 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款不计利息退还乙方。竞得 人应负责将土地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土地平整、基坑开挖、 桩基础施工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和竞得人控股的其他前海企 业合并纳入前海深港合作区统计核算的纳税额未达到本协 议约定要求的,乙方需在考核期满 3 个月内,按照实际纳税 总额与要求的 5 年合并纳税总额的差额以现金形式缴付给深 圳市财政。 入驻企业合并纳入前海深港合作区统计核算的纳税额 以深圳市税务部门核算统计的数据为准。 (六)若乙方或其持有宗地的全资子公司在宗地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10 年(含 10 年)之内,提前将注册地址或税务登记地址迁出 前海深港合作区,本宗地上办公物业禁售期须相应延长,延 长时间按照迁出时间与约定时间间隔的整年计算,未满一年 的按照一年计算。 (七)若乙方持有宗地的全资子公司未按时限要求,股 权发生变更,本宗地上办公物业禁售期须相应延长。延长时 间按照转让时间与约定时间间隔的整年计算,未满一年的按 照一年计算。 (八)若乙方控股的金融机构未按时限要求提前将注册 7 地址或税务登记地址迁出前海深港合作区,本宗地上办公物 业禁售期须相应延长。延长时间按照转让时间与约定时间间 隔的整年计算,未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以上违约责任第(六)至(八)项延长时限年数累计计 算。 (九)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约定要 求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停止乙方 有关优惠政策或调整减少项目可销售面积等限制性措施。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 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 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