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 4962-85) 标准规范 为防止氢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 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本标准对氢气使用的安全 技术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氢气为气源的供氢站、 供氢装置和供氢作业。使用氢气除执行本标准外, 其他未作规定的问题,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1名词术语 1.1供氢站 汇流排间、实瓶间和空瓶间的统称。 1.2供氢装置 (或称供氢系统 ) 贮存、输送氢气的设备、管道和附件的组合体。 1.3气瓶 空瓶和实瓶的统称。 1.4实瓶 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以 1.5空瓶 无压力或在一定残余压力下的气瓶。 1.6集装瓶 用框架固定的若干气瓶的组合单元。 1.7放空管 向大气中直接排放氢气的设施。 1.8阻火器 防止氢气回火的一种安全装置。 1.9含湿氢气 具有一定相对温度,且在输送过程中能达到饱和并析出水分的氢气。 1.10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1.11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供氢站 2.1供氢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 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2.1.2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2.2供氢站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 站。当实 40 升水容量,150 公斤力/厘米人 2 压力计算。 瓶数量不超过 60 瓶时, 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 的丁、戊类厂房毗 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1 名称 丨最小防火间距,米 1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1 -1 一、二级丨12 丨 14 丨 16 20 1 三级 1四级 11 1 甲类物品库房 屋外变、配电站 丨 1 r 1 r 丨 25 丨民用建筑 25 1 r 重要公共建筑丨 50 1 r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丨 30 1 1r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米 3 | 10000| 20 11 1r 水槽式氧气贮罐,米 3 |1000| 1 1 |1-50 |51-200 | 1 r | 10 12 易燃液体贮罐,米 315 19 25|201-1000| i 可燃液体贮罐 |按 5 米 3 可燃液体等于 1 米 3 易燃液体折算 i 煤和焦炭,吨 i |100-5000|6 5000|8 | i 30 i i 厂外铁路( 中心线 ) 厂内铁路( 中心线 )20 厂外道路 (路边 )15 厂内主要道路 (路边 )10 1 |1001-5000| i 31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5 注:①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处缘算起; 贮罐、变压器和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 算起。 ② 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 减少 25% 。 ③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 (米人 3)和工作压力(公斤力/厘米人 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 的要求执行。 ④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的 1.5 倍。 2.3 供氢站厂房的防爆设计应按 TJ16— 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泄压面积与 房间容 积的比值,不应小于其上限值。 2.4 2.5 2.6 供氢站屋架下弦的高度不宜小于 4 米 (集装瓶站房的高度不宜小于 6 米)。 房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且与装卸平台等高。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集装瓶站房除外 )。汇流排间可以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2.6.1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 间相通,但各自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 2.6.2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 60 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别存放。 空 (实) 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2 米。 2.6.3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 ),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0.9 小时。 2.6.4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的设施。 2.6.5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内通道的净宽应根据气瓶的搬运方式确定,一般不宜小于 2.6.6 汇流排间应尽量宽敞。汇流排宜靠墙布置,并特设固定气瓶的框架。 2.6.7 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 2.6.8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设气瓶装卸平台。 平台的高度由气瓶运输工具确定, 一般高出室外地坪 0.4-1.1 米, 平台 的高度为 1.5-2 米。平台上的雨篷和支撑应采用非燃材料。 集装瓶站房应设防爆起重设施。 2.7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 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 1%(体积比 )下同。 1.5 米。 (楼) 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 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七次。 2.8 2.9 电气设备的选型、配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有产规定。 供氢站应有防雷措施。 3.10 按 GB 2894 — 82《安全标志》的规定在供氢站周围设置禁火标志。 3供氢设置 3.1 氢气瓶 氢气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3.2集装瓶 9。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应予3.2.1 每单元总重不得超过 2 吨。集装夹具、吊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以固定,不得松动位移,管路和阀门应有防止碰撞的防护装置。 3.2.2 总管路应有两只阀门串联,每组气瓶应有分阀门。 3.3固定容积贮气罐 3.3.1 贮气罐应设放空阀,安全阀和压力表。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造和检验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1 公斤/厘米人 2 时,其设计、制 3.3.2 贮气罐的基础和支承必须牢固,且为非燃烧体。 3.3.3贮气罐的地面应高于相邻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乙类生产单元的地面,否则应设高度不低 于 1 米的实 体围墙予以隔离。 3.3.4贮气罐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按 IJ46-74 中可燃性气体贮罐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3.4管道 3.4.1管道和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的产品,并应适合氢气工作压力、温度的要求。氢气管道应采 用无缝金属 管道,禁止使用铸铁管道。 3.4.2管道的连接一般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漏气的连接方式。 3.4.3管道上应设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3.4.4当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 3.4.5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4.5.1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 上。 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不燃物料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小于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