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1020-2006AQ1020-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MT78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 MT157 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 MTl59 矿用除尘器 MT/T240 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 MT422 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441 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 MT501 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 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2004 年版) 3 总体要求 3.1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 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 10m~l5m 处 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 l0m~l5m 处总粉尘降 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 l0m~l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 应大于或等于 75%;回风巷距工作面 l0m ~l5m 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 于 75%。 3.2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 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 呼吸性粉尘降尘效 率应大于或等于 70%; 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 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钻眼工作 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0%;放炮l5min 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95%,呼吸性粉尘 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0%。 3.3 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 1 十或等于 85%。 3.4 井下煤仓放煤门、 溜煤眼放煤门、 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 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 3.5 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 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胸要求,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3.6 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4 粉尘治理 4.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池 4.1.1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3,且储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 2h 的用 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的一半。 4.1.2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 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 100m 或 50m 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4.1.3 防尘用水系统申,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的 含量不得超过 150mg/L,粒径不大于 0.3mm,水的 pH 值应在 6~9.5 范围内。 4.2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 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4.3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4.3.1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 雾、装岩(煤)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 可采用干式钻 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 4.3.2采煤工作面应有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 并应对可 注水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4.3.3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 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4.3.4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 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综合防尘系统。 4.3.5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两通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 净化水幕。 4.3.6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部必须安设喷 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4.3.7 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 (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 2 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 可采取干式钻孔, 但必须采取捕尘、 降尘措施, 必要时必须采用除尘器除尘。 4.3.8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申添加降尘剂。降尘剂必须保证无毒、不腐蚀、 不污染环境,并且不影响煤质。 4.4 预先湿润煤体 4.4.1 煤层注水 4.4.1.1 注水过程中应进行流量及压力的计量。 4.4.1.2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 4.4.1.3 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 4.4.2采空区注水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花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 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 或夹肝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4.5 煤矿防尘用喷嘴应符合 MT/T240 的规定,除尘器应符合 MT159 的规定。 4.6 采煤防尘 4.6.1 综采工作面防尘 4.6.1.1 采煤机割煤防尘 采煤机割煤必须进行喷雾并满足以下要求: a)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4MPa。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 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8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 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高压胶管的耐压强度应大千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 1.5 倍。 b)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4.6.1.2自移式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防尘 液压支架应有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a)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有可靠的防止砸坏的措施,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 进行安装和维护。 b)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喷嘴;采用放顶 煤工艺时应安设向落煤窗口方向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均不得小于 1.5Mpa。 c)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泵站,其供水压力及 流量必须与液压支架喷雾参数相匹配。泵端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 备用。 4.6.2炮采防尘 4.6.2.1 钻 眼 应 采 取 湿 式 作 业 , 供 水 压 力 为 0.2MIPa~lMPa , 耗 水 量 为 3 5L/min~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 4.6.2.2 炮眼内应填塞白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充水容量应为 200mL~250mL。 4.6.2.3 放炮时应采用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措施时, 喷雾 压力不得小于 8MPa。 4.6.2.4 在放炮前后宜冲洗煤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