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ICS 43.160 CCS T 50 65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65/T 4866—2024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 养规则 Service management and mantenance regulation for 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special field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5/T 4866—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艳军、曼纳·阿克、罗静、周勇、李振华、钟斌、赵强利、范效礼、戴勇、 王伟、周磊、王昊、时亚南。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1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联系电话:0991-3192139;传真:0991-3192139;邮编: 830011 DB65/T 4866—2024 1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具体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场车的管理与维护保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场车 motor vehicles in given areas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包括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3.2 工厂厂区 factory area 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3.3 旅游景区 tourist attraction 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3.4 游乐场所 playground 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3.5 叉车 forklift 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 注: 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3.6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off-highway touring vehicle 具有4个以上车轮、非轨道无架线、座位数(含司机座位)不小于6座且用于旅游观光运营服务的自 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 3.7 使用单位 user 具有在用场车管理权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般是场车的产权单位, 也可以是 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场车的实际使用管理者。 DB65/T 4866—2024 2 3.8 使用管理 management 使用单位为保障安全生产,而从事的组织、管理、控制、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9 维护保养 maintenance 使用单位对场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 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零部件的活动。 3.10 定期自行检查 regular self inspection 使用单位根据场车的具体型式、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状况,对场车进行月度和年度自行检查的 活动。 注: 场车月度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见附录A,场车年度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见附录B。 3.11 改造 trans 改变原叉车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车架结构、驾驶方式、观光车辆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或者 改变场车原主参数或者载荷曲线的活动。 3.12 修理 repair 更换原叉车的动力装置、转向装置、传动装置、落物保护构件、门架构件,观光车辆的动力装置、 车身构件、传动装置,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数或者载荷曲线的活动。 4 使用管理要求 一般要求 4.1 4.1.1 使用单位是场车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其单位所使用的场车安全负总责。 4.1.2 使用单位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场车。不应使用已报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场车。 4.1.3 使用单位应建立且能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4.1.4 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1.5 场车的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 上岗,并保证每台场车在作业时均有作业人员随车操纵。 4.1.6 使用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进行场车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4.1.7 使用单位应严格控制场车作业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 每班次的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3 h, 且间 歇时长不低于 20 min。 4.1.8 场车在使用过程中,车牌、铭牌(整车、发动机、电动机)、安全标志以及载荷曲线如发生损 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应联系制造单位及相关单位时补办并张贴。 4.1.9 观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挡风、防雨、遮阳的需要加装的防雨帘、遮阳帘和快拆式简易车门窗 等,不应破坏车身结构强度和改变非封闭式的车身结构。 4.1.10 观光车辆使用寿命为 8 年, 以首次检验合格日期起计算, 且不因车辆停止使用等外界原因中止。 4.1.11 叉车在使用过程中载荷曲线发生变化, 使用单位应联系制造单位提供更新后的载荷曲线图, 并 应按新载荷曲线作业。 4.1.12 叉车冬季在室外或冷库作业时,应配备驾驶室、加热器、除霜器等必要配件,保障作业人员安 全操作。 DB65/T 4866—2024 3 购置选型 4.2 4.2.1 使用单位应根据场车的用途、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坡度、弯道圆曲线半径、 爆炸性环境等),选择适合条件要求的场车,且对所使用场车的选型负责。 4.2.2 使用单位购置观光车辆时,应保证观光车辆的最大行驶坡度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行驶路线中的最 大坡度的要求,且在合同中明确。 4.2.3 使用单位购置的场车,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齐全,产品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b) 主要设计图样; c)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d) 使用维护说明书; e) 叉车载荷曲线图。 使用登记和变更 4.3 4.3.1 使用单位应在场车的投入使用前,向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