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报批稿)》
Q/LB.□XXXXX-XXXX ICS 11.020 CCS C 51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XXXX—XXXX 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infant swimming and bathing place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2/T XXXX—XXXX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布局与设施1 4.1 布局1 4.2 设施2 4.3 维护与消毒2 5 室内环境2 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3 7 游泳池水、沐浴用水3 8 公共用品用具3 9 服务卫生4 10 卫生管理4 10.1 制度管理4 10.2 人员管理5 参考文献6 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卫生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新良、黄春华、杜桂珍、朱晶颖、张旭辉、丁震、张熙、焦建栋、周伟杰、杨海兵、谈立峰、陈菁、郑浩、陈丽梅、杜先超、朱鹏飞、刘文卫、肖勇、周闰、孟元华、刘强、陈小岳。 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的布局与设施、室内环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游泳池水、沐浴用水、公共用品用具、服务卫生和卫生管理的要求和准则。 本文件适用于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4部分:感官性质和物理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2部分:微生物指标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 18204.1~18204.5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WS 1001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 infant swimming and bathing places 为婴幼儿提供游泳、沐浴服务的场所。 池水循环净化系统 pool water circulation and purification system 将使用过的池水通过管道用水泵按规定的流量从池内或与其相连通的均(平)衡水池内抽出,利用泵的压力送入过滤、加热和消毒等工艺工序设备单元,使池水达到卫生标准要求后,再回输使用的处理系统。 4 布局与设施 布局 4.1.1 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 场所经营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当。仅有单人池的场所,总面积宜不小于25 m2;有多人池的场所,总面积宜不小于50 m2,多人池使用者人均占用面积宜不小于2.5 m2。 4.1.3 场所应设置成人休息区(或等候观察区)、游泳区、沐浴区、公共用品存放区、消毒剂存放区等功能区域。有多人池的场所应设置池水循环净化系统设备间。各功能区应布局合理、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实用的要求。 4.1.4 自行清洗消毒浴巾、毛巾、垫巾、救生用品等公共用品的,应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区);外送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的,应设外送物品暂存区,不应与清洁物品混放。 设施 4.1.5 游泳和沐浴区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措施;地面应耐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且应有一定坡度和排水系统。 4.1.6 场所应设有游泳沐浴用水加热装置,加热装置能按使用要求调节水温。 4.1.7 场所应设有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不得使用强光、强热、强电磁辐射设备进行空气加热。 4.1.8 游泳沐浴区应有专门的空气消毒设施设备。多人池应有池水循环净化系统、消毒设施和补水计量专用水表等设备。 4.1.9 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密闭加盖。 4.1.10 场所应设置病媒虫害预防控制设施。 4.1.11 场所应在入口处设立禁止传染性疾病患儿就浴标识,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维护与消毒 4.1.12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 4.1.13 场所应开展经常性卫生清扫,清扫要求按GB 37487执行。 4.1.14 每日营业前后应对空气进行消毒,消毒方法按消毒技术规范执行。若使用紫外线消毒,设置功率不低于1.5 W/m3,辐照强度不低于70 μW/cm2,照射时间大于30 min,照射期间人员不得留置于室内,照射结束30 min后方可进入。 4.1.15 每日营业前后应对游泳沐浴区操作台面进行清洗消毒。每次排水后应对泳池、浴池进行清洗消毒。 4.1.16 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5 室内环境 物理因素中,游泳区照度应在200 lx~500 lx,沐浴区照度应在100 lx~200 lx,其他区域照度不应低于100 lx,检验方法按GB/T 18204.1执行。其他物理因素宜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室内环境物理因素要求 指标 要求 检验方法 温度/℃ 夏季26~28 冬季≥25 GB/T 18204.1 相对湿度/% ≤80 风速/(m/s) ≤0.3 噪声/dB(A计权) ≤55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室内空气质量要求 指标 要求 检验方法 一氧化碳/(mg/m3) ≤5 GB/T 18204.2 二氧化碳/% ≤0.10 可吸入颗粒物(PM10)/(mg/m3) ≤0.10 细颗粒物(PM2.5)/(mg/m3) ≤0.05 甲醛/(mg/m3) ≤0.07 苯/(mg/m3) ≤0.03 甲苯/(mg/m3) ≤0.20 二甲苯/(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mg/m3) ≤0.60 细菌总数/(CFU/m3(撞击法)或CFU/皿(沉降法)) ≤1500(撞击法)或≤20(沉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