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范(报批稿)》
Q/LB.□XXXXX-XXXX ICS 03.100.20 CCS A 12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XXXX—XXXX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livestreaming marketing 2024-XX-XX发布 2024-XX-XX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2/T XXXX—XXXX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主体管理2 5.1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管理2 5.2 网络直播间运营者管理3 5.3 网络直播营销人员管理3 5.4 网络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4 6 商品和服务管理4 6.1 质量管理4 6.2 负面清单5 7 直播间管理5 7.1 总体要求5 7.2 入驻管理5 7.3 信息管理5 7.4 检查监控5 7.5 售后服务5 参考文献7 I DB 32/T 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海涛、徐光新、张振荣、杨赟、伏旭、吕宣瑞、郎小龙、周甜甜、刘强。 I DB 32/T XXXX—XXXX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的基本原则、主体管理、商品和服务管理以及直播间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网络直播营销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络直播营销livestreaming marketing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网络载体,以视频、音频、图文或者多种直播方式相结合等形式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营销,促进交易的商业活动。 3.2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livestreaming marketing entity 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3.3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livestreaming marketing plat 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 3.4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operator of livestreaming marketing plat 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平台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5 网络直播间运营者operator of livestreaming room 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6 网络直播营销人员livestreaming salesperson 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3.6.1 主播livestreamer 通过直播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与消费者互动并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营销人员。 3.6.2 助播assistant livestreamer 在直播间协助主播开展直播及直播间运营相关活动的营销人员。 3.6.3 嘉宾 guest 在直播间协助主播开展直播及直播间运营相关活动的营销人员。 3.6.4 虚拟形象 virtual image 利用语音合成、图像处理、机器翻译等人工智能技术,在直播间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字人。 3.7 网络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livestreaming salesperson service organization 为网络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4 基本原则 4.1 坚持价值引领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从业行为,积极传递健康向上、富有正能量的内容,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4.2 坚持有序竞争 不实施商业混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注重优化商品质量和服务,提升消费体验,营造良好行业生态。 4.3 恪守商业道德 坚持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售后服务,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5 主体管理 5.1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管理 5.1.1 资质要求 应符合: ——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 5.1.2 运营管理 5.1.2.1 应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5.1.2.2 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网络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切实可行。 5.1.2.3 应合理制定、及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并根据技术和要求的变化相应调整。 5.1.2.4 应加强直播间管理,建立入驻管理、信息管理、检查监控、售后服务等制度并落实相关措施。 5.1.2.5 应依法记录、保存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5.1.3 安全管理 5.1.3.1 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手段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5.1.3.2 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1.3.3 应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5.2 网络直播间运营者管理 5.2.1 信息公示 5.2.1.1 应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5.2.1.2 自行终止网络直播营销业务的,应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5.2.2 运营管理 5.2.2.1 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等重点环节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2.2.2 应对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 5.2.2.3 应加强商品和服务管理,落实质量管理措施,防止直播间出现禁售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 5.2.2.4 应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人员管理,防止其出现违法或者不法的营销行为。 5.2.2.5 与开展商业合作的网络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